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63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祥宏科技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提出債務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代之最新
戶籍謄本。
二、請釋明對相對人甲○○請求之法律上依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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