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16336號
TPDV,97,促,16336,2008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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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63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祥宏科技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提出債務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代之最新
  戶籍謄本。
二、請釋明對相對人甲○○請求之法律上依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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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祥宏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