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63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市信義帝圖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聲請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及住戶規約。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