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16335號
TPDV,97,促,16335,2008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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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63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市信義帝圖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聲請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及住戶規約。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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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