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16159號
TPDV,97,促,16159,2008052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61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香港商華信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5室
法定代理人 甲○○
            5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效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提出退票理由單。。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美雲

1/1頁


參考資料
香港商華信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華信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效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