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取財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1年度,2292號
TCDM,91,易,2292,2002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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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二九二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W○○
  選任辯護人 楊雯齡
  被   告 u○○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七八九、九二六四、
一一四五五、一三0九八號、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三五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W○○共同以犯竊盜罪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扣案如附表參、肆、伍所示之工具沒收。u○○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肆、伍所示之工具沒收。
事 實
一、W○○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月及三月, 分別於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及同年十二月十九日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 復基於常業之犯意,先與黃明宗陳建旭楊傳本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組成竊車勒贖集團,於附表壹所示之時間、地點,攜帶陳建旭所有,如附表參所 示客觀上具行兇危險性,可供兇器使用之工具,分由W○○下手,楊傳本負責把 風,或陳建旭下手,黃明宗負責把風,利用工具撬開車門,並以扳手插入電門啟 動之方式,竊取s○○、酉○○、乙○○、甲甲○、王伸庵、甲丙○、午○○、 甲戊○、N○○、宇○○、C○○、子○○、V○○、K○○所有或使用中之自 小客車,開往特定地點停放,搜刮車內財物,復基於概括之犯意,推由W○○連 續以電話向s○○等人恐嚇稱如還要失竊車輛,需匯款至指定之鍾文發謝淑禎 之郵局帳戶,否則予以解體或出售等語,使s○○等人心生畏懼,分別匯款新台 幣(下同)二萬五千元至五萬元不等金額至指定帳戶(其中甲丙○部分已言明匯 款四萬元,因甲丙○要求先看失竊自小客車,W○○乃告知停放地點,甲丙○即 通知警方前往起出,而未匯款,另C○○部分則拒絕匯款,均未得逞),得款後 始將竊得之自小客車返還s○○等人,再由黃明宗楊傳本以金融卡領出贖款朋 分花用。嗣於九十年十月十七日二十時許,為警持搜索票在台中市○○街六四之 二號陳建旭住處查獲,分別逮捕陳建旭黃明宗楊傳本,並扣得附表參所示之 竊車工具。陳建旭黃明宗楊傳本為警查獲逮捕後,W○○仍基於同一常業之 犯意,單獨或與u○○共同,於附表貳所示之時間、地點,攜帶W○○所有,如 附表肆、伍所示客觀上具行兇危險性,可供兇器使用之工具,利用工具撬開車門 ,並以扳手插入電門啟動之方式,竊取黃慶隆、J○○、丙○○、r○○、天○ ○、O○○、q○○、地○○、黃○○、甲庚○、G○○、g○○、a○○、E ○○、甲辛○、d○○、亥○○、戊○○、z○○、B○○、n○○、陳克誠、 癸○○、I○○、S○○、寅○○、U○○、F○○、D○○、丁○○、己○○ 、X○○、f○○、c○○、R○○、k○○、宙○○、申○○、Y○○、o○ ○、i○○、M○○、h○○、未○○、e○○、戌○○、Z○○、辰○○、C ○○、卯○○、辛○○、玄○○、p○○、丑○○、y○○、巳○○、j○○○



、甲壬○、庚○○、m○○、Q○○、甲己○、H○○、傅新荃、t○○、壬○ ○、L○○、l○○、壬○○、潘淑簡、甲乙○、P○○、T○○、A○○、甲 丁○、w○○所有或使用中之自小客車,開往特定地點停放,搜刮車內財物,再 承上同一概括之犯意,連續以電話向黃慶隆等人恐嚇稱如還要失竊車輛,需匯款 至指定之甘渙峰、詹雯琪蕭振通之郵局帳戶或鄭群威之彰化銀行台中分行、世 華銀行五權分行帳戶、甘渙峰之彰化銀行南台中分行帳戶,否則予以解體或出售 等語,使陳慶隆等人心生畏懼,分別匯款一萬元至五萬五千元不等金額至指定帳 戶(其中A○○部分已言明匯款二萬元,於匯款前,因W○○為警查獲,帶警起 出失竊自小客車,而未得逞,另甲丁○部分則因車內無電話資料,無從聯絡,尚 未著手恐嚇匯款),得款後始將竊得之自小客車返還黃慶隆等人。而u○○明知 W○○專事竊車勒贖,竟與W○○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連 續於附表貳編號四七、四八、五十、五一、六三、六四、六八、七十、七二、七 四所示之時間,駕騎機車搭載W○○攜帶如附表肆、伍所示客觀上具行兇危險性 ,可供兇器使用之工具,前往該所示地點,並擔任把風工作,由W○○以前開方 法,竊取Z○○、辰○○、卯○○、J○○、甲己○、H○○、L○○、x○○ 、P○○、A○○所有或使用中之自小客車,再由W○○打電話恐嚇匯款至指定 帳戶,得款後以金融卡領出花用(其中A○○部分已言明匯款二萬元,於匯款前 ,因為警查獲而未得逞),u○○每次分得二至三千元。W○○另於附表貳編號 七七所示之時地,攜帶附表編號肆、伍所示工具,撬開v○○使用之X2-二一 九一號自小客車車門,竊取v○○所有諾基亞行動電話一支。計W○○先後共竊 得自小客車七十六輛(包括車內財物)及v○○所有行動電話一支,取得贖款達 二百六十萬三千九百七十元,並以之為業。迨於九十年四月二日十一時許,為警 持搜索票在台中市○道路八九之五號三之七室查獲,扣得附表肆所示之竊車工具 ,又在九十一年五月九日十七時許,在台中市○○路五二巷二弄五六號四樓五室 逮捕W○○,起出現金五萬八千五百元(其中三萬零五百元係恐嚇所得),復在 台中市北屯區同平巷四三號扣得附表伍所示之竊車工具(楊傳本黃明宗部分業 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一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及一年六月,謝淑禎 部分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
二、案經台中市警察局移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W○○於警訊時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共犯黃明 宗、陳建旭楊傳本及被害人s○○、酉○○、乙○○、甲甲○、王伸庵、甲丙 ○、午○○、甲戊○、N○○、宇○○、C○○、子○○、V○○、K○○、黃 慶隆、J○○、丙○○、r○○、天○○、O○○、q○○、地○○、甲庚○、 G○○、g○○、a○○、E○○、甲辛○、d○○、亥○○、戊○○、z○○ 、B○○、n○○、陳克誠、癸○○、I○○、S○○、寅○○、U○○、F○ ○、D○○、丁○○、己○○、X○○、f○○、c○○、R○○、k○○、宙 ○○、申○○、Y○○、o○○、i○○、M○○、h○○、未○○、e○○、 戌○○、Z○○、辰○○、C○○、卯○○、辛○○、玄○○、p○○、丑○○ 、y○○、巳○○、j○○○、甲壬○、庚○○、m○○、Q○○、甲己○、H



○○、傅新荃、t○○、壬○○、L○○、l○○、壬○○、潘淑簡、甲乙○、 P○○、T○○、A○○、甲丁○、w○○、v○○分別於警訊、偵查中供述及 指述之情節相符。被告u○○雖否認加重竊盜、恐嚇取財犯行,辯稱伊未與W○ ○偷車,W○○曾要求伊載其外出,不知W○○偷車,亦未與W○○恐嚇車主, 僅為W○○提款三次,第一次向W○○借三千元,第二、三次W○○請伊吃東西 云云,惟查被告u○○於警訊時已坦承與被告W○○共同竊取附表貳編號四七、 四八、五十、五一、六三、六四、六八、七十、七二、七四所示之自小客車,並 由被告W○○向車主勒贖,且曾以金融卡提領現金,每次分得二至三千元等情, 復經被告W○○於警訊時供述無訛,參以九十年四月二日十一時許,經警持搜索 票在台中市○道路八九之五號三之七室查獲附表肆所示之竊車工具,在場人楊桂 芬於警訊時亦證稱現場起獲之竊車工具均係被告W○○u○○所有,該二人不 一定住該處,有時晚上會過來至翌日凌晨三時始離去等語,顯見被告u○○應知 被告W○○專事竊車勒贖,並曾與被告W○○共同竊取附表貳編號四七、四八、 五十、五一、六三、六四、六八、七十、七二、七四所示之自小客車,由被告W ○○打電話向車主恐嚇匯款,被告u○○再負責持金融卡領取恐嚇所得朋分花用 ,被告u○○所辯無非飾卸之詞,不足採信。此外復有附表參、肆、伍所示之竊 車工具、恐嚇所得三萬零五百元扣案及匯款單影本、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活期 儲蓄存款存摺影本、交易明細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輛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 附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等犯行均堪認定。
二、按附表參、肆、伍所示之竊車工具,在客觀上顯具行兇危險性,屬於兇器。又被 告W○○於九十年八月底從加勝有限公司離職後,並無正當工作,且自九十年九 月十四日起至九十一年五月八日止,先後共竊得自小客車七十六輛,取得贖款達 二百六十萬三千九百七十元,依目前社會生活狀況,其竊車勒贖所得已足供日常 生活所需,被告W○○顯具有以此所得供應其生活所需之主觀意思,自係以之為 業。核被告W○○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常業竊盜罪(此部分檢察官 認成立同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尚有未洽,起訴法 條應予變更)及同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之恐嚇取財既遂、未遂罪。 被告u○○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及同 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之恐嚇取財既遂、未遂罪。被告W○○就附表 壹部分,與黃明宗陳建旭楊傳本間,就附表貳編號四七、四八、五十、五一 、六三、六四、六八、七十、七二、七四部分,與被告u○○間,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又被告W○○先後多次恐嚇取財既遂、未遂犯行,時 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實施,為連續犯,應論以一 恐嚇取財既遂罪。而與常業竊盜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常業 竊盜罪處斷。再被告W○○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 刑二月及三月,於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及同年十二月十九日執行完畢,有台灣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足憑,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另被告u○○先後多次攜帶兇器竊盜及恐嚇取財既 遂、未遂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各相同,亦係分別基於概括犯意反覆實 施,均為連續犯,應論以一攜帶兇器竊盜罪及一恐嚇取財既遂罪,並加重其刑,



而所犯二罪間,復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恐嚇取財既遂罪處斷。爰 分別審酌被告W○○已有二次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前科,仍不知悔改,又與被 告u○○等人連續竊車勒贖,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及其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W○○於九十年八 月底從加勝有限公司離職後,並無正當工作,以犯竊盜罪為常業,已如前述,且 自九十年九月十四日起至九十一年五月八日止,短短數月內即竊得自小客車七十 六輛,取得贖款達二百六十萬三千九百七十元,甚於共犯黃明宗陳建旭、楊傳 本為警查獲逮捕後,猶繼續單獨或與被告u○○共同竊車勒贖,其行為、觀念顯 已嚴重偏差,自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諭知 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以資矯正。另被告u○○並非以犯竊盜 罪為常業,雖曾與被告W○○共同竊取自小客車十輛,惟係擔任把風及領取贖款 工作,每次僅分得二至三千元,尚無諭知強制工作必要,併予敘明。扣案如附表 參所示之竊車工具,為共犯陳建旭所有,另附表肆、伍所示之竊車工具,為被告 W○○所有,均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其餘扣案現金及物品,或非被告所有,或非供犯罪之用,不得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法 官 鍾 堯 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七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
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壹
編號 犯罪時間、地點 被害人 失竊車輛及車內財物 匯款金額 匯款帳號一 九十年九月十四 s○○ H9-五二九三號自 二萬五千 鍾文發郵局帳戶 日九時許 小客車 元 帳號:0021
台中市○○○路 0000000
0十巷二之一號 546
二 九十年九月十五 酉○○ 8H-二0六九號自 三萬元 同右 日二十三時許 小客車
台中市市○○路
與惠民路口
三 九十年九月十九 乙○○ RJ-一四二九號自 二萬三千 同右 日十七時許 小客車 元
台中市○○路○
段國安國宅前
四 九十年十月一日 甲甲○ B8-三六八三號自 三萬元 同右 六時五分許 小客車
台中市○○路六 蜜蠟一條、吊飾一件
一0號前
五 九十年十月二日 甲○○ M2-六六四三號自 三萬 同右 七時許 小客車
台中市○○路○
段七巷四三弄三

六 九十年十月二日 甲丙○ R7-七九六七號自 言明四萬 同右 九時許 小客車 元,尚未
台中市○○路與 鑽戒一只、信用卡一 匯款
重慶路口 張、錄音機一台、現
金一萬餘元
七 九十年十月八日 午○○ S3-二四一九號自 三萬五千 同右 七時三十分許 小客車 元
台中市○○○街
與大進街口
八 九十年十月十一 甲戊○ 3J-一九七三號自 五萬元 謝淑禎郵局帳戶 日六時許 小客車 帳號:0020
台中市○○街0 0000000
00號前 234




九 九十年十月十三 N○○ X2-四五八八號自 四萬五 同右 日九時五十分許 小客車 千元
台中市○○○街
五六號
十 九十年十月十四 K○○ E9-一二二五號自 四萬元 同右 日十二時許 小客車
台中市○○街三
四一號前
十一 九十年十月十五 宇○○ M2-0四二八號自 二萬五 同右 日七時許 小客車 千元
台中市○村路○
段一一八巷口
十二 九十年十月十五 C○○ R8-八六六0號自 被害人 日八時三十分許 小客車 拒絕匯
台中市○○街十 款
七號前
十三 九十年十月十六 子○○ R9-一六九三號自 三萬元 謝淑禎郵局帳戶 日二十時許 小客車 帳號:0020
台中市○○街十 行照一張 0000000
0巷九號前 234
十四 九十年十月十六 V○○ 6J-三三三六號自 五萬 同右 日二十二時三十 小客車
分許
台中市○○路○
段四八八巷內
附表貳
編號 犯罪時間、地點 被害人 失竊車輛及車內財物 匯款金額 匯款帳號一 九十年十一月八 黃慶隆 X8-二八六二號自 四萬五千 甘渙峰郵局帳戶 日五時許 小客車 元 帳號:0021
台中縣烏日鄉長 0000000
春路一0八號前 564
二 九十年十一月九 J○○ R9-二一三二號自 四萬三千 同右 日十七時許 小客車 元
台中市○○街與
忠勤街口
三 九十年十一月十 丙○○ QT-七六六九號自 一萬五千 同右 日凌晨 小客車 元
台中市○○○路 健保卡、身分證、駕
二十號 照、零錢
四 九十年十一月十 r○○ H5-三一六八號自 一萬元 同右



四日六時許 小客車
台中市○○路二
0九之二一號前
五 九十年十一月十 天○○ X2-三二二三號自 一萬五千 同右 五日晚上 小客車 元
台中市○○街與 鑰匙、零錢
德化街口
六 九十年十一月十 O○○ C3-0七三八號自 三萬三千 同右 九日七時許 小客車 元
台中市○○路與福
星北路口
七 九十年十一月二 q○○ M3-九一一八號自 二萬元 詹雯琪郵局帳戶 十七日六時許 小客車 帳號:0440
台中市○○街0 0000000
之三號前 413
八 九十年十一月二 地○○ X5-一三二一號自 三萬五千 甘渙峰郵局帳戶 十九日十一時許 小客車 元 帳號:0021
台中市○○路二 0000000
段九一之二十號 564前
九 九十年十二月四 黃○○ W6-四七三七號自 一萬三千 同右 日七時許 小客車 元
台中市○○街與
德化街口
十 九十年十二月五 甲庚○ QU-七二五七號自 三萬元 同右 日十一時許 小客車
台中市○○路與
遼寧路口
十一 九十年十二月六 G○○ DU-一一一七號自 三萬元 同右 日七時許 小客車
台中縣太平市○
○路○段六七巷
六二弄九號
十二 九十年十二月八 傳宗麟 H7-一0三五號自 二萬元 同右 日十時許 小客車
台中市西屯區福
上巷二一四弄口
十三 九十年十二月十 a○○ B5-一四六五號自 二萬元 同右 四日二時許 小客車
台中市○○路與
永定二街口




十四 九十年十二月十 E○○ YN-七五七二號自 三萬元 同右 四日四時許 小客車
台中市○○街一
一九巷口
十五 九十年十二月十 甲辛○ B6-二五三六號自 二萬五千 甘渙峰彰化銀行 十五日晚上 小客車 元 南台中分行帳戶
台中市○○路漢 諾基亞行動電話一支 帳號:4011 翔公司前 (已起出發還)及女 0000000
用手錶一只、抽水馬 800
達一台
十六 九十年十二月二 d○○ R7-二二七二號自 四萬元 甘渙峰郵局帳戶 十日七時許 小客車 帳號:0021
台中市○○○路 0000000
春社公園前 564
十七 九十年十二月二 亥○○ R9-一九五八號自 一萬元 鄭群威彰化銀行 十四日九時許 小客車 台中分行帳戶帳
台中市文昌東五 號:40595
街十號前 0000000
十八 九十年十二月二 戊○○ Y2-九二六六號自 二萬元 同右 十五日六時許 小客車
台中市○○○○
街四三號前
十九 九十年十二月二 z○○ 7H-四八八九號自 四萬元 甘渙峰郵局帳戶 十七日晚上 小客車 帳號:0021
台中市○○○路 0000000
與朝陽街口 564前
二十 九十年十二月二 B○○ QR-三三七三號自 一萬元 鄭威群彰化銀行 十七日晚上 小客車 台中分行帳戶帳
台中市○○○路 包包一個、眼鏡二、 號:40595 二段一九五號前 三十副(其中一副已 0000000 起出發還)
二一 九十年十二月三 n○○ DE-八八八三號自 二萬五千 甘渙峰郵局帳戶 十一日凌晨 小客車 元 帳號:0021
台中市○○○街 0000000
與大墩西一街口 564前
二二 九十年十一月三 b○○ 2J-七七六六號自 三萬五千 同右 十一日五時許 小客車 元
台中市○○街五
一三巷五號
二三 九十一年一月二 癸○○ 6L-三六六0號自 二萬五千 詹雯琪郵局帳戶



日十三時許 小客車 元 帳號:0440
台中市○○○街 0000000
與大昌街口 413
二四 九十一年一月二 I○○ D0-七六二一號自 一萬五千 同右 日凌晨 小客車 元
台中市○○街二
0五巷三五號
二五 九十一年一月二 S○○ 5Q-四二六七號自 二萬五千 甘渙峰郵局帳戶 日八時許 小客車 元 帳號:0021
台中市○○路0 0000000
00號前 564
二六 九十一年一月七 寅○○ Y2-三四0五號自 三萬元 詹雯琪郵局帳戶 日三時許 小客車 帳號:0440
台中市○○路0 0000000
00號前 413
二七 九十一年一月八 U○○ X7-一三八六號自 二萬五千 甘渙峰郵局帳戶 日一時許 小客車 元 帳號:0021
台中市○○路與 0000000
櫻城五街口 564前
二八 九十一年一月十 F○○ A8-八七八0號自 四萬二千 詹雯琪郵局帳戶 日二十一時許 小客車 元 帳號:0440
台中市○○○路 0000000
000
00 0十一年一月十 D○○ W8-五三六二號自 四萬元 同右 日晚上 小客車
台中市南屯區春
社里七星橋旁
三十 九十一年一月十 丁○○ Y2-三七七五號自 五萬五千 同右 四日下午 小客車 元
台中市○○路○
段二0七號前
三一 九十一年一月十 己○○ DN-八九二七號自 三萬五千 同右 七日八時許 小客車 元
台中市○○○路
光明公園旁
三二 九十一年一月十 X○○ DK-六七九三號自 三萬元 甘渙峰郵局帳戶 七日凌晨 小客車 帳號:0021
台中市○○路與 0000000
熱河路口 564
三三 九十一年一月十 f○○ CK-八四0七號自 二萬五千 同右



九日九時許 小客車 元
台中市○○路與 諾基亞行動電話二支
華美街口 (其中一支已起出發
還)
三四 九十一年一月二 c○○ B5-四八四三號自 三萬五千 詹雯琪郵局帳戶 十一日七時許 小客車 元 帳號:0440
台中市○○○街 行動電話一支 0000000
000號 413
三五 九十一年一月二 R○○ 7L-八七五八號自 三萬五千 同右 十一日二十時許 小客車 元
台中市南屯區春
社里七星橋旁
三六 九十一年一月二 k○○ L8-三一六七號自 一萬五千 同右 十三日二十一時 小客車 元

台中市○○○○
路與文心南五路

三七 九十一年一月二 宙○○ 3J-四八八八號自 三萬元 同右 十四日十三時許 小客車
台中市○○路與 小電視一台、音響主
向上路口 機一台
三八 九十一年一月二 申○○ L9-一五0三號自 二萬五千 同右 十四日十六時許 小客車 元
台中市○○區○
○里○○路旁
三九 九十一年一月二 Y○○ M5-四三六0號自 五萬五千 甘渙峰郵局帳戶 十五日凌晨 小客車 元 帳號:0021
台中市○○○街 0000000
000
00 0十一年一月二 o○○ E9-一九一0號自 三萬二千 詹雯琪郵局帳戶 十五日五時許 小客車 元 帳號:0440
台中市○○路四 0000000
三巷口 413
四一 九十一年一月二 i○○ B2-二七九八號自 三萬元 同右 十七日二十三時 小客車

台中市○○街與
中美街口
四二 九十一年一月二 M○○ QT-八0二三號自 一萬三千 甘渙峰郵局帳戶



十七日晚上 小客車 元 帳號:0021
台中市○○路與 戒指一只 0000000
公益路口 564
四三 九十一年一月二 h○○ 3H-八六九五號自 三萬九千 詹雯琪郵局帳戶 十八日中午 小客車 元 帳號:0440
台中市工業四十 0000000
路二號前 413
四四 九十一年一月三 未○○ R7-0九五五號自 一萬六千 同右 十日十六時許 小客車 元
台中市○○路與
市○○○路口
四五 九十一年一月三 e○○ B4-八六一九號自 五萬元 同右 十日十八時許 小客車
台中市○○街
十五號前
四六 九十一年一月三 戌○○ X9-0一九一號自 二萬三千 甘渙峰郵局帳戶 十一日四時許 小客車 元 帳號:0021
台中市○○○街 0000000
與忠明南路口 564
四七 九十一年二月四 Z○○ A7-六三00號自 四萬五千 詹雯琪郵局帳戶 日凌晨 小客車 元 帳號:0440
台中市○○路0 0000000
00號附近 413
四八 九十一年二月四 辰○○ B7-一二六0號自 六萬元 甘渙峰郵局帳戶 日凌晨 小客車 帳號:0021
台中市○○路植 0000000
物館旁 564
四九 九十一年二月四 C○○ R8-八六六0號自 二萬元 詹雯琪郵局帳戶 日五時許 小客車 帳號:0440
台中市○村路與 0000000
忠誠街口 413
五十 九十一年二月四 卯○○ 7G-0九二二號自 四萬五千 同右 日八時許 小客車 元
台中市○村路○
段九七號前
五一 九十一年二月四 J○○ R9-二一三二號自 四萬元 甘渙峰郵局帳戶 日上午 小客車 帳號:0021
台中市○○路一 0000000
段二二五巷五一 564
弄十八號




五二 九十一年二月五 辛○○ CT-六八六六號自 二萬元 詹雯琪郵局帳戶 日六時許 小客車 帳號:0440
台中市○○路 0000000
000
00 0十一年二月五 玄○○ DT-八五二三號自 二萬九千 甘渙峰郵局帳戶 日七時許 小客車 元 帳號:0021
台中市○○路三 0000000
段 564
五四 九十一年二月七 p○○ W4-三九六三號自 四萬元 鄭威群世華銀行 日晚上 小客車 五權分行帳戶帳
台中市○○○路 號:05050
與梅亭街口 0000000
00 0十一年二月八 丑○○ C5-0九六一號自 三萬元 甘渙峰郵局帳戶 日凌晨 小客車 帳號:0021
台中市○○路十 0000000
號前 564
五六 九十一年二月十 y○○ S4-五三三三號自 二萬元 同右 八日七時許 小客車
台中市○○路一
四0號前
五七 九十一年二月十 巳○○ 8A-九七0七號自 五萬元 詹雯琪郵局帳戶 十八日七時許 小客車 帳號:0440
台中市○○路一 0000000
段三0四號前 413
五八 九十一年二月二 j○○○E9-0二0二號自 三萬元 甘渙峰郵局帳戶 十一日十三時許 小客車 帳號:0021
台中市○○街與 0000000
西安街口 564
五九 九十一年二月二 甲壬○ W8-七六三七號自 四萬元 同右 十八日晚上 小客車
台中市○○路○
段一巷口
六十 九十一年三月一 庚○○ Q8-七七一0號自 四萬元 同右 日八時許 小客車
台中市○○路與 摩托羅拉行動電話一
梅川西路口 支(已起出發還)、
身分證、汽、機車駕
照、行照
六一 九十一年三月七 m○○ A8-0九一六號自 三萬二千 同右 日十一時許 小客車 元




台中市○○路二
段三0一巷口
六二 九十一年三月七 Q○○ H4-二六八三號自 二萬元 同右 日晚上 小客車
台中市○道路九 釣竿一組(已起出發
一巷內 還)
六三 九十一年三月八 甲己○ 3J-三一三0號自 二萬九千 同右 日晚上 小客車 九百七十
台中市○○街與 摩托羅拉行動電話一 元
益華街口 支(已起出發還)、
現金三千元
六四 九十一年三月八 H○○ 3Q-五0四一號自 三萬元 同右 日晚上 小客車
台中市○○街十
巷四號
六五 九十一年三月九 傅新荃 C3-六0八六號自 三萬五千 同右 日八時許 小客車 元
台中市○○路二 支票四張
四0巷與九龍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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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加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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