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54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美商入出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Export-Import Ba
nk of the
1號
ash
法定代理人 唐那賓Donal
1號
ash
代 理 人 蔡清福律師
代 理 人 洪順玉律師
代 理 人 林靜歆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欣媒体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Shin Media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Co., Ltd.) 、太空電視股份有限
公司、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即債權人美商入出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Expo
rt-Impor t Bank of the United States)經認證之相關文
件。
二、請釋明請求太空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及甲○○應負連帶責任之
法律上依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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