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14849號
TPDV,97,促,14849,2008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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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48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

法定代理人 徐英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陳光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懿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柒佰參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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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