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43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亞太固網寬頻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資優數位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
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
二、請提出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甲○○行使董事職務之相
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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