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14325號
TPDV,97,促,14325,2008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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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43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超級團隊國際統籌公關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票(票號:CM0000000)之清晰退票理由單影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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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超級團隊國際統籌公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