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38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嘉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命 令,惟因聲請狀未釋明本件請求之依據為何「票款請求權」 ,或「貨款請求權」,若為票款請求權者,則請提出退票理 由單到院,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六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 定送達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九日送達聲 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