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13840號
TPDV,97,促,13840,2008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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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38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請求之依據為何「票款請求權」,或「貨款請求
  權」,若為票款請求權者,則請提出退票理由單到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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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