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38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請求之依據為何「票款請求權」,或「貨款請求
權」,若為票款請求權者,則請提出退票理由單到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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