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36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真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雅嫻 住台北市環河南路1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貳萬貳仟陸佰貳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柒拾肆萬肆仟玖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
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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