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19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荃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
件,對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 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此於裁 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
二、本件支付命令係依據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記載,並無誤寫 、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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