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仲裁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仲聲字,97年度,2號
TPDV,97,仲聲,2,2008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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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仲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劉志鵬律師
      陳希佳律師
      李惠貞律師
      謝宏明律師
相 對 人 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鈞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仲裁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任吳光陸律師(通訊處:台中市○區○○○路497號12樓)為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96年仲聲忠字第81號仲裁事件之主任仲裁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仲裁協議,未約定仲裁人及其選定方法者,應由雙方當事 人各選一仲裁人,再由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推第三仲裁人為 主任仲裁人,並由仲裁庭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仲裁人於選定 後30日內未共推主任仲裁人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為之選定 ,仲裁法第9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伊前依「徵求民間機構參與興建暨營 運桃園航空貨運園區建設計畫申請須知」規定之甄選程序, 經由徵求民間機構參與興建營運桃園航空貨運園區建設計畫 桃園航空貨運園區甄審委員會評定相對人為「徵求民間機構 參與興建暨營運桃園航空貨運園區建設計畫」案之最優申請 人,雙方於民國92年5越30日簽訂桃園航空貨運園區興建營 運契約,相對人因該契約增修事宜之爭議,於96年8月20日 向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下稱仲裁協會)提起仲裁聲請,經該 協會以96年仲聲忠字第81號仲裁事件受理在案。嗣兩造分別 選定黃立、陳榮隆為仲裁人,且經仲裁協會於96年11月22日 以(96)仲業字第962257號函通知兩造及二位仲裁人應共推 主任仲裁人,迄今已逾30日,仍未能共推主任仲裁人,為此 聲請法院選任主任仲裁人等語。
三、查本件兩造於選定之仲裁人後30日內,既未能共推第三仲裁 人為主任仲裁人,是聲請人聲請本院選定主任仲裁人,核與 前揭規定,尚無不合。因本件仲裁事件涉及BOT契約條款解 釋等爭議事項,是審酌該事件性質,認為選定曾任台灣台中 、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庭長、台灣高等法



院台南分院、台中分院法官、國立中興大學(現為國立台北 大學)、私立東海大學兼任講師,且有仲裁實務經驗之吳光 陸律師擔任本件仲裁事件之主任仲裁人為適當。四、依仲裁法第9條、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 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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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