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536號原 告 賈國棟即義信會計師事務所 號7樓訴訟代理人 秦玉坤律師被 告 中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潘昭仙律師 馮達發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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