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6年度,1692號
TPDV,96,重訴,1692,2008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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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重訴字第1692號
原   告 揚昇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調彰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蔡晉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係指變 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主要爭點有其共同性,各請求利益之 主張在社會生活上可認為同一或關連,而就原請求之訴訟及 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同一性或 一體性,得期待於後請求之審理予以利用,俾先後兩請求在 同一程序得加以解決,避免重複審理,進而為統一解決紛爭 者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573號判決意旨參照)。 原告原主張其對訴外人國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開公 司)有工程款債權,被告故意以不實債權參與分配,茲依民 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先位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損害,嗣因 被告抗辯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原告另稱被 告所為時效抗辯如有理由,則依民法第197條第2項規定,主 張被告仍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利益(見本院卷第 40頁反面)。被告雖為不同意追加之陳述(見同卷第71頁) 。惟核其均係本於被告參與分配之債權不存在之事實,其原 提出之證據資料仍得相互援用,應認其基礎事實同一,其所 為訴訟標的之追加,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
㈠伊為保全對國開公司債權之受償,先聲請假扣押執行,經本 院民事執行處於民國88年11月22日核發執行命令,扣押國開 公司對第三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農民銀行) 之存款債權新臺幣(下同)3940萬6717元,嗣再執伊與國開 公司於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上字第273號91年8月2日準備 程序期日所成立之訴訟上和解筆錄,聲請調取上開假扣押卷 而為強制執行。詎執行程序進行中,被告明知其與國開公司 無業務往來,亦無高額借貸情事,竟持國開公司於91年4月



30日簽發,面額1億2180萬505元之本票乙紙(下稱系爭本票 ),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聲請本票准予強 制執行之民事裁定,並執屏東地院91年度票字第2017號民事 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參與分配,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於 96年8月23日更正分配表(伊與被告分別分配482萬6307元及 1543萬1169元)。然被告參與分配之債權並非實在,縱確有 債權,國開公司亦已清償,被告參與分配之行為顯然侵害伊 之權利。爰依民法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1543 萬1169元;如認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 則依民法197條第2項規定,再依同法第179條規定而為請求 ;又如認伊對被告無直接請求權,被告對國開公司既無債權 ,其所受分配即無法律上原因,另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 國開公司行使民法第179條之權利,請求被告如數返還,並 由伊受領。
㈡聲明:
⒈先位聲明:被告應給付1543萬1169元;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
⒉備位聲明:被告應給付國開公司1543萬1169元,並由伊受 領;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辯稱:
㈠伊對國開公司之債權確實存在,既經原告所提分配表異議之 訴判決敗訴確定,不容其再以同一事實及理由起訴,法院亦 不得為與此意旨相反之裁判。
㈡原告未於前訴為侵權行為之主張,遲至96年12月12日始提起 本訴主張,迄其所稱之91、92年間侵權行為時點,已逾2年 ,伊得拒絕賠償。
㈢縱認原告所稱伊已陸續償還訴外人王其燦1億多元,此僅係 伊與王其燦之關係,與伊及國開公司無涉,仍難謂國開公司 對伊之債務已清償完畢。
㈣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本件不爭執之事實:
㈠原告為保全其對國開公司之工程款債權,曾向本院聲請假扣 押國開公司之財產(案列88年度裁全字第5594號),本院民 事執行處於88年11月22日核發執行命令(案列88年度執全字 第3331號),扣押國開公司對農民銀行之存款債權3940萬67 17元(見本院卷第11頁)。
㈡原告與國開公司於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上字第273號訴訟 中,於91年8月2日成立訴訟上和解,原告持和解筆錄為執行 名義,聲請調取上開假扣押執行卷執行(案列91年度執字第



27429號,併入91年度執字第14335號),被告於執行程序進 行中,提出系爭本票裁定聲請併案執行(案列91年度執字第 36690號),本院民事執行處於92年9月22日作成分配表,並 定於92年10月14日上午11時30分實行分配(分配表於92年9 月29日送達於原告)。惟原告於92年10月22日提起分配表異 議之訴(案列93年度重訴字第354號,即前訴)。 ㈢本院民事執行處於96年8月14日改作分配表,並定於96年9月 14日上午11時實行分配(分配表96年8月22日送達於原告) 。96年8月23日再檢送更正分配表予各債權人與債務人(原 分配期日不變),更正分配表於96年8月28日送達於原告。 ㈣前訴經本院於94年8月10日判決原告敗訴,原告未提起上訴 ,已告確定。
五、本件爭執事項:㈠兩造及本院是否受前訴確定判決之拘束? ㈡被告對國開公司之債權(即系爭本票裁定所示之債權)是 否存在?被告有無受領96年8月23日更正分配表之法律依據 ?
㈠兩造及本院應受前訴確定判決關於「被告對國開公司債權存 在之認定」之拘束:
按確定判決之既判力,固以訴訟標的經表現於主文判斷之事 項為限,判決理由並無既判力。但法院於判決理由中,就訴 訟標的以外當事人主張之重要爭點,本於當事人辯論之結果 ,已為判斷時,除有顯然違背法令之情形,或當事人已提出 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之情形外,應解為在同一當事 人就該重要爭點所提起之訴訟,法院及當事人就該已經法院 判斷之重要爭點,皆不得任作相反之判斷或主張,始符民事 訴訟上之誠信原則(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574號判決意 旨參照)。原告主張國開公司為著名營造廠,已向農民銀行 借款,無庸向無業務往來之被告借貸,足見被告係以不實債 權參與分配云云。惟查:
⒈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已於85年10月9日修正為債權人得 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是否真正為異議,準此, 被告持以參與分配之債權存否,應為前訴審理之重要爭點 。而國開公司因積欠被告1億2180萬505元借款未清償,簽 發系爭本票予被告收執,屏東地院核發之系爭本票裁定送 達於「屏東縣新園鄉○○村○○路91號」,確經吳麗泰簽 收,且轉交予國開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蔡燕明,已經證人蔡 燕明於前訴證述明確;被告交付借款予國開公司之事實, 並據證人葉秉衡蕭麗娟陳祖惠、王其燦等人於前訴結 證屬實,前訴確定判決因而於理由判斷國開公司確實積欠 被告借款且未清償,於法要無違誤,且可謂業經原告及被



告於前訴進行攻擊與防禦。
⒉至國開公司究否承攬工程,是否向銀行借貸,雖據原告提 出工程明細及授信綜合額度契約為證(見本院卷第56至61 頁),然國開公司有無資金需求,乃該公司營運與資金調 度之範疇,原告以此主張國開公司無向被告借款需求,核 屬臆測之詞,自難憑以推翻前訴判決所為之認定。 ⒊原告又稱國開公司已清償對被告之債務,然依合作金庫商 業銀行自強分行於94年4月14日檢送之支票兌領資料(見 本院卷第92至108頁),尚查無被告提示之紀錄,原告又 未能證明國開公司以其所簽發支票清償借款債務,其上開 主張,即屬無據,由此益見前訴確定判決所為之認定並無 違誤。
⒋依首揭判決意旨,非惟原告與被告應受前訴法院關於被告 對國開公司債權存在判斷之拘束,本院亦不宜為相反之認 定。
㈡被告對國開公司之債權仍然存在,被告有依96年8月23日更 正分配表所載而受分配之權利:
按侵權行為所發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有故意或過失不法 侵害他人權利為其成立要件,若其行為不具不法性,即無賠 償之可言。又強制執行之目的在實現債權人實體上權利之內 容,債權人依強制執行而受清償,係以執行名義所載實體上 權利為其法律上之原因。執行法院依法及依執行名義分配參 與分配債權人之款項,受分配者即非無法律上之原因。被告 對國開公司之債權確已存在,業於前述,則被告依系爭本票 裁定聲明參與分配,進而依96年8月23日更正分配表所載而 受分配,於法自屬有據,且為權利之正當行使,自無由成立 侵權行為,亦不構成不當得利。
六、綜上所述,前訴確定判決關於被告對國開公司債權存在之認 定並無違法,且經兩造於前訴攻擊與防禦,兩造及本院均應 受拘束,因此,被告得以系爭本票裁定參與分配,並得依96 年8月23日更正分配表所載而受分配。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不 當得利法律關係,先位請求被告給付1543萬1169元,備位請 求被告給付國開公司1543萬1169元,由其受領,均屬無理, 應予駁回。又被告係正當行使權利,關於侵權行為請求權是 否罹於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之2年時效,即無審究必要。 再因原告之訴已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附麗,併駁回 之。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與防禦方法均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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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揚昇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