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340號
上 訴 人 林清財即松城書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2月25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97年3 月10日裁定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5 ,105 元 ,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業已於97年3 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 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上 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