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498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匯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聖慈生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
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4,555元,應徵
第一審反訴裁判費新臺幣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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