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237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羽順纖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8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二中關於「被告羽順纖維有限公司(下稱羽順公司)於民國95年12月28日邀同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98萬元... 」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羽順纖維有限公司(下稱羽順公司)於民國95年12月28日邀同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目前尚欠餘額98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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