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7553號
TPDV,96,訴,7553,20080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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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553號
原   告 癸○○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原   告 第一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原   告 戊○○
      丁○○
      丙○○
      卯○○
      乙○○
      甲○○
      辰○○
      台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原   告 丑○○
原   告 天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前列十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
被   告 辛○○
被   告 庚○○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陵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
幣貳仟捌佰肆拾貳萬柒仟零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
陸萬貳仟壹佰捌拾肆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
元,尚欠新台幣貳拾肆萬肆仟捌佰肆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十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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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