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6年度,3460號
TPDV,96,聲,3460,20080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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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460號
聲 請 人 富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7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富崗建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富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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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崗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