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6年度,269號
TPDV,96,建,269,2008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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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269號
原   告 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德純律師
      陳希佳律師
      劉志鵬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州行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三州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仟伍佰壹拾伍萬玖
  仟零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拾捌萬伍仟肆佰零捌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
  拾捌萬肆仟肆佰零捌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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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州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