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269號
原 告 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德純律師
陳希佳律師
劉志鵬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州行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三州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仟伍佰壹拾伍萬玖
仟零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拾捌萬伍仟肆佰零捌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
拾捌萬肆仟肆佰零捌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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