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224號
原 告 寬成營造有限公司(原名泰然土木包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林紹源律師
複 代理人 高靜怡律師
甲○○
被 告 大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樓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第二十三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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