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3年度,50號
TPDV,93,重訴,50,2008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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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50號
原   告  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採購處
法定代理人  乙 ○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李瑞敏律師
被   告  榮祥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為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下午五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文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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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祥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