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7年度,1019號
TPDM,97,聲,1019,2008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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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0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博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壹袋(驗餘淨重零點參柒玖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 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 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扣案煙草塊一袋(淨重○點四一三公克,驗餘淨重○點三 七九五公克)內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第 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為大麻主成分之事實,有交通部民用航空 局航空醫務中心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航藥鑑字第0961648 號毒 品鑑定書附卷可證,而被告施用大麻之犯行已經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三○九五號不起訴處 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亦有前述案號處分書一份在卷可 憑,參照前述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邱蓮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宜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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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