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1年度,290號
TCDM,91,交附民,290,2002103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九О號
原   告 己○○
原   告 甲○○  住臺北縣
原   告 丁○○  住臺北縣
原   告 乙○○  住高雄市
原   告 丙○○  住台中縣
右共同訴訟
代理人   王通顯律師  住台中市○○路一六一號十四樓之一
被   告 戊○○  住台中市○區○○路一五四號
           (現押臺灣台中看守所)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一四四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
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王 靜 秋
                        法 官 許 金 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