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97年度,913號
TPDM,97,交聲,913,2008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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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7年度交聲字第913號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受處分人  合翔交通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臺
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民國97年3月24日北市裁二字第裁22-A00000
000 號裁決書聲明異議(原舉發案號: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北市警交大字第A00000000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 定之最低時速,處新臺幣(下同)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 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定有明文。二、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合翔交通有限公司所有車號357-CF號 營業小客車,於民國96年12月21日凌晨1 時13分許,因駕駛 人孫衡雄行經臺北市○○○路○ 段由南向北處,有「限速50 公里,經測時速74公里而有超速20公里以上未滿40公里」之 違規行為,經雷達測速器自動測速照相拍照採證,而經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規定,製發北 市警交大字第A0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 單(以下簡稱舉發通知單)逕行舉發。嗣異議人於舉發通知 單上所載應到案日期(97年2 月4 日)前之97年1 月25日提 出陳述,原處分機關函請舉發機關調查結果,仍認異議人有 上開違規行為,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規定,於 97年3 月24日以北市裁二字第裁22-A0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 罰鍰1800元,異議人不服該處分,而於同日聲明異議等情, 有上開舉發通知單、裁決書附卷可稽。
三、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上開舉發通知單所附違規照片上,未標 示該測速照相器材業經主管機關檢驗合格之檢驗日期、字號 、有效期限、證書編號等資訊,異議人有權質疑云云。經查 :本件舉發上開車號351-CF號營業小客車之GATSOMETER廠牌 雷達測速儀(主機及天線型號:TYPE 24 ,主機及天線器號 :1138),業於96年11月14日通過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國家標 準檢驗合格,並領有檢驗合格證書(檢定合格單號碼:M0GA 0000000A、M0GA0000000B),有效合格期限至97年11月30日 等情,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97年5 月8 日北市警同 分交字第09730798900 號函所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雷達測速 儀檢定合格證書在卷可參,並有雷達測速儀照片、逕行舉發



之現場照片附卷可資佐證,足認駕駛人確有於上揭時地,未 依速限標誌指示行駛之違規行為。異議人猶以前情為辯,委 無可採。原處分機關依前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規 定裁處異議人1800元罰鍰,核無違誤,本件受處分人之異議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孫正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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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翔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