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7年度,965號
TCDV,97,聲,965,2008052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965號
聲 請 人 羅豐胤律師(即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慈光育幼院
上列聲請人因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慈光育幼院清算事件,聲請展
期完結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準用 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 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亦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慈光育幼院之清算 人,因該法人於清算程序目前將進行至全部帳務送交全體董 事審查認可(因組織章程上並無設置監察人,故須送由全體 董事為實質審查認可),及向稅捐稽徵處更正申報、向國稅 局查核有無滯欠稅款證明等階段,實有延展之必要,為此聲 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93年度司字第110號呈報清算人卷宗,以及96年 度聲字第2715號延展清算完結等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展期至97年10月31日止完結清算。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國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