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161號
聲 請 人 鉅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參仟捌佰肆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經本院96年度保險 字第1號、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7年度保險上易字第4號判 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十六分之十三、 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第一審(按第二 審由相對人上訴繳費)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13843元(計算 式:17038元x13/16,元以下四捨五入)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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