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7年度,1327號
TCDV,97,繼,1327,2008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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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1327號
聲請人即繼承人 甲○○
法定代理    乙○○
上列聲請人請求限定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含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其中第一順
  位繼承人含子輩及孫輩以下,第四順位含內、外祖父母,以
  上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載明,且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
  承人應列於同一繼承系統表中)
二、遺產清冊(應記載被繼承人之積極財產及消極財產,如無消
  極財產,亦應載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冰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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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