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7年度,1183號
TCDV,97,繼,1183,2008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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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1183號
聲 明 人 寅○○○
即 繼承人 辰○○
      洪敬恆
      丙○○
上 一 人 辰○○
法定代理人 丁○○
聲 明 人 卯○○
      丑○○
上 一 人 卯○○
法定代理人 甲○○
聲 明 人 癸○○
      辛○○
      庚○○
上 二 人 癸○○
法定代理人 戊○○
聲 明 人 己○○
      壬○○
      巳○○
      子○○
上 三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含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其中第一順
  位繼承人含子輩及孫輩以下,第四順位含內、外祖父母,以
  上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載明,且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
  承人應列於同一繼承系統表中)
二、以書面通知因聲明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即被繼承人
  之父母,如均已死亡,則應通知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之文
  件(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提出證明文件
  或檢附切結書;如已死亡者,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冰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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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