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26號
TCDV,97,消債更,26,2008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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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16時30分起開始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以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 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戶籍設於高雄縣 ,惟聲請人工作地點在台中市,全家亦於台中市定居逾10年 ,有在職證明及租賃契約書可證,足認聲請人雖設籍於高雄 縣,然已有久居台中市之意思,故應以鈞院為管轄法院。因 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債務,前曾依照中華民國銀 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 構成立協商,協商條件為月付新台幣31,276元,惟因聲請人 之配偶於96年6月腰椎挫傷進而引發肌痛及肌炎,聲請人之 父親又於96年12月罹患口腔癌,聲請人每月薪資僅38,000元 ,縱聲請人全家不吃不喝,每月剩餘之薪資亦不足維持最低 基本生活,故聲請人無力繼續履行原協商條件,顯係因非可 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 生生活。
三、查聲請人即債務人現任職於台中市○○區○○路1段165號1 樓信義美術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印刷領機師父之職,於86 年1月1日任職於該公司迄今,全家且均住居於台中市,台中 市為其久住之住所地一節,既有在職證明書、房屋租賃契約 書在卷可稽,堪認本院有管轄權。
四、復查聲請人即債務人非從事營業活動之人,所積欠債務未逾 1,200 萬元,亦有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前揭在職證明書、 財政部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 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還款計劃書及本件債 權人清冊暨債權總金額表等在卷可考,且經本院訊問調查屬 實。
五、末查聲請人即債務人固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 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成立協商,惟聲請人主張其妻 賴嘉玲於96年6月間腰椎挫傷,其父羅生鳳又於97年3月間因 口腔癌接受手術,致其生活支出增加,當初完成協商之月付 額又高達31,276元,其月薪僅38,000元,致其履行協議顯有



重大困難等情,亦有協議書、還款計劃書、診斷證明書、醫 療費用收據、戶籍謄本、薪資所得扣繳憑單等在卷可稽,亦 堪認真實。
六、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又查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 之情事,從而聲請人請求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准予更 生,揆諸前引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良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97年5月12日16時30分公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周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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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義美術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