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助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法字,97年度,14號
TCDV,97,法,14,2008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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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法字第14號
聲 請 人 甲○○(即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樂成宮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樂成宮
上聲請人就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樂成宮組織捐助章程聲請為必要
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樂成宮組織捐助章程修正准如後附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樂成宮組織捐助章 程修正,聲請人係董事長,爰檢附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樂成 宮第十三屆第七次董監事聯席會議紀錄、團法人台灣省台中 樂成宮組織捐助章程修正條文修正對照表及修訂前、後之章 程等聲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定之。捐 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 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 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 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及第63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灣 省台中樂成宮組織捐助章程為附件對照表所示,核與財團法 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 ,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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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