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97年度,95號
TCDV,97,家聲,95,2008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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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95號
聲 請 人 林南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判決書)事件,本院於民
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二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中關於聲請人姓名之「甲○○」記載,應更正為「林南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 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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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