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九五○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九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B 法 官 張益銘
~B 法 官 林哲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七 日~B 法院書記官 蘇 萱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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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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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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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張晉霖 │新竹商銀莊敬分行 │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柒仟伍佰元 │AA三三二六00│ │
│ │ │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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