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八○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民國(下同)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四二○號公示催告 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朱敏賢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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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金額單位: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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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帳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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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笳恩股份有限公司林│台灣銀行平鎮分│九十年七月│壹萬零叁佰肆拾元│AL0000000│一二一○三一 │
│重光 │行 │二十八日 │ │ │○一三五五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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