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9903號
TCDV,97,司促,9903,2008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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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9903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氏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債務人許氏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有法定代理權之釋明文件,若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已
     有變更者,則應提出更正之聲請。
  (二)陳報利息及違約金之起算日為何年、月、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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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許氏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