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六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周守男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六一一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佩宜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徐永本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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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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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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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鎰機械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銀內壢分│八十九年七月六日 │柒萬貳仟貳佰貳拾│AY○○三六六九│ │
│ │司劉鳳朝 │行 │ │陸元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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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長程輪圈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銀大溪分│八十九年七月八日 │叁萬壹仟陸佰零肆│AY○○二五四五│ │
│ │司林茂榮 │行 │ │元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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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德文企業有限公司鄭│中國信託商銀中壢分│八十九年七月十五日 │陸仟捌佰陸拾肆元│BH○四一九○五│ │
│ │姜文 │行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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