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2300號
債 權 人 永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美王家電股份有限公司、乙○○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美王家電股份有限公司
業於97年5月5日經授中字第0973485985號函准廢止在
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
公司抄錄、章程及陳報清算人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票號VB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梁永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