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12300號
TCDV,97,司促,12300,2008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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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2300號
債 權 人 永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美王家電股份有限公司、乙○○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美王家電股份有限公司
     業於97年5月5日經授中字第0973485985號函准廢止在
     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
     公司抄錄、章程及陳報清算人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票號VB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梁永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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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王家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