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0199號
債 權 人 順興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暘昇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確認狀載債務人暘昇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李增
財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
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梁永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