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3178號
TCDV,96,訴,3178,20080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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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317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丁○○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銘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兩造爭執要旨: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戊○○丁○○分別係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 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以下簡稱蘋果日報公司)所發 行蘋果日報之社長及總編輯,其等職司蘋果日報所刊文 章內容之審核、查證、審稿、文章刊載與否及標題設定 等決策工作。被告戊○○丁○○基於侵權行為之故意 及過失,於民國94年11月30日,意圖散布於眾,以散布 文字之方式,於其蘋果日報當日A7版即系爭文章中標題 並記載、指摘及傳述:「無恥12醫師公開胡病歷」等對 原告之不實、未經任何必要查證之報導,已毀損原告名 譽。而被告戊○○為被告蘋果日報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被告丁○○為被告蘋果日報公司之受僱人,渠等應依民 法第184條第1項、第28條、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對原 告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又系爭文章報導經發行於全國 各大小便利商店、書店、報攤等,原告就名譽權受侵害 部分,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被告應以登載報紙向 原告道歉之方式,始能達回復原告名譽之必要程度。 (二)原告在上開記者會中,未有何公開胡志強病歷之行為, 且:
⒈被告有明顯理由足以懷疑消息之真實性及報導之正確性 ,惟仍未為合理查證而率予為上開系爭文章之報導,蓋 記者會當日與會參與實際採訪且撰擬初稿之被告僱用的 記者己○○與原告間之電話錄音記錄,其中重點內容為 :「與標題(附註:標題為「無恥一二醫師公開胡病歷 」)差很多」「我不知道(標題如此下),後來隔天,



我去胡志強競選總部,他們把我奉為上賓,胡志強就泡 咖啡給我喝,我根本就還沒看(指看蘋果日報),到十 點才知道這件事情」「標題與我寫的內容是差很多,他 登出的內容與我的文章是差一大截」「要出來(指系爭 文章要出來)的前一天,我就知道台北長官要這樣搞」 「記者會當天會後,才知道要作大(指系爭報導要作大 )」「那剛好蘋果那天下午找不到什麼題材,所以準備 作大,如果照片(係指原告及其他醫師的照片)早點拿 到,可能就是頭版」「不要說刊出來的內容,我原來寫 的東西更平衡一點,各方面有去探討這樣算不算」等情 ,足證被告在刊登系爭文章報導前,已可自記者林森旭 的初稿中知悉「作大後」之系爭文章報導之正確性及真 實性均有明顯理由足以懷疑,但仍逕自率予刊登,且再 加上「無恥」二字作為標題,顯然已違善良管理人之注 意義務而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又被告因明知其刊登原告 公開胡志強病歷係屬作大的新聞,故其在日後的報導則 改口為「涉」公布病歷,12醫師提覆議,已非如系爭文 章之「絕對肯定」的「12醫師公開胡病歷」之字句的報 導。
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前在胡志強對原告及其 他醫師提出刑事告訴案件中,該檢察官在勘驗記者會全 程錄影經過後,明確認定「整個過程中該項病歷均在林 進興四週掌握中,並未交付與其他在場醫師,且乏其他 積極證據證明在場醫師事先曾看過該項病歷,…另被告 林進興於該病歷上圈劃時,係在場記者主動前至林進興 背後拍攝而非林進興以言詞或舉動主動或暗示邀集媒體 記者拍攝,是被告林進興是否具有公佈病歷之主觀犯意 ,非無疑問?有該現場記者會拍攝帶勘驗筆錄在卷可稽 」等語,足證原告未有何公開胡志強病歷之行為,更遑 論公開胡志強病歷之犯意,被告未經合理查證即刊登報 導系爭文章,顯係故意、過失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自 應負侵權責任。
⒊94年11月29日與會原告及其他醫師參加之記者會的媒體 及文字記者,不乏臺灣之各電子媒體及各大報,但當日 新聞電子媒體無作何報導,倘原告果有公開胡志強病歷 之行為,電子媒體早該爭相報導此一新聞,然為何無何 媒體報導,此乃因原告確實無何公布病歷之行為,且於 隔日即94年11月30日當日之報導,除被告出刊之蘋果日 報外,並無任何一家報紙報導「原告與其他醫師公開胡 志強之病歷」,實乃因在29日記者會現場,原告與其他



醫師根本無公開胡志強病歷之行為,其中舉凡聯合報之 標題:「綠爆胡志強病歷藍斥偽造林進興:胡兩年內中 風機率逾百分之七十胡總部:林醫院涉詐健保,無公信 力台中榮總否認病歷外流」,內文更隻字未有提及原告 與其他醫師有何公開胡志強病歷之報導,又自由時報之 標題:「綠營立委公布胡志強病歷」,內文記載有「林 進興出示一份胡志強九十一年在台中榮總就醫的病歷資 料」「中市醫師公會理事長高大成、前理事長蔡文仁及 醫師黃全福張評造簡佳裕林恆立乙○○、張士 三、羅倫檭陳萬得林義龍等人,這些醫師也達成記 者有質疑時,交由林進興回答之默契,以避免觸法」, 又中國時報標題:「林進興公布胡九一年榮總就醫資料 罹患高血壓、糖尿病等疾病病歷真假難判定」,顯見在 現場參與記者會之報紙雜誌記者們,僅被告所出刊之蘋 果日報主觀認定原告與其他醫師有公開胡志強病歷之行 為,其餘無人認定及報導原告與其他醫師有何公開胡志 強病歷之行為,難道其他參與記者會之報紙媒體無判斷 及認知之能力嗎?那是因為事實上,原告及其他醫師並 無公開胡志強之病歷,故其他報紙亦不會作「原告及其 他醫師公開胡志強病歷」之不符合事實之報導,是被告 完全無何合理依據得推認原告有何公開胡志強病歷之行 為,完全係被告一方主觀作大不實之報導,嗣因系爭文 章刊登後獲致完全不在預期內的大效應,致全台各大媒 體均改口爭相報導為「醫師公布病歷」,進而衍生為所 謂的「台中病歷事件」,殊不知當初召開記者會「推動 行政首長候選人公布體檢報告.及促成相關立法」之原 意,全然遭媒體漠視、抹煞而變形。
(三)原告因被告等上開侵害名譽權之不法行為,致身心遭受 無以計量之重創,爰僅象徵性請求新台幣(下同)100 萬元之精神上慰撫金,蓋原告所欲爭取者乃係受到媒體 污衊的「事實真相得以還原」,避免台灣社會的新聞、 輿論事實淪為媒體操控的話題事實;並原告請求被告在 報紙上刊登如附件所示之道歉聲明,以回復原告之名譽 。而原告對於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屬於給付未有 確定期限之金錢債權,原告依法向被告請求給付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 息。
(四)並聲明:⑴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⑵被告應於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全國版



之頭版二分之一篇幅連續刊登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三 日;⑶第一項請求,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⑷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二、被告抗辯:
甲、被告戊○○部分:
被告戊○○於系爭報導刊載時乃係擔任蘋果日報之行政總 裁一職,主要負責公司經營方針之決定、高層人事案之決 定以及公司經營盈虧之控管等事務,被告戊○○並不參與 任何編務事宜,更與本件系爭報導無關,原告請求被告戊 ○○需負連帶賠償責任云云,顯屬無據,若原告仍認被告 戊○○有參與系爭報導,應先由原告自舉證之責。 乙、被告蘋果日報暨被告丁○○部分:
(一)依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之意旨以及最高法院93年台 上字第851號判決,若新聞媒體工作者在報導前業經合 理查證,而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內容為真 實者而為報導及適當之評論,自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義務而無過失,縱事後證明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 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二)就新聞評論部分,為保障新聞自由之實現,刑法第311 條已明文規定,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 者」,不得論以誹謗罪;司法院大法官第509解釋亦明 揭「意見不得處罰」之憲法原則,足見若屬進行「評論 」(comment)或屬「意見」(opinion)而非屬傳述「 事實」(fact)之言論,則並無構成誹謗罪之可能。依 學者之見解,此原則亦應適用於公然侮辱罪,以充分保 障憲法所揭示之言論自由基本權,是以被告對原告等人 所為之行為進行適當之評論,自亦無民事侵權行為之構 成,否則仍將造成箝制新聞自由、言論自由之情形。 (三)系爭報導之相關內容,業盡查證義務後,基於合理確信 所為之報導內容及適當、善意評論,自無侵害原告名譽 權之情事:
⒈依記者會之現場實況觀之,包含原告在內等12位醫師係 共同召開記者會,並一同公布胡志強病歷及說明其病情 。原告辯稱記者會前不知將公布胡志強之病況,顯非事 實:
⑴包含原告在內等12位醫師於94年11月29日召開記者會 公開說明胡志強病情,並質疑其健康狀況不足以勝任 台中市長一職。於立法委員林進興公布胡志強病歷時 ,其餘與會醫師均無當場制止此不合醫學倫理之行為 ,亦無離席表示抗議。記者會前之「注意要點」亦要



求與會醫師切勿質疑公開病歷之立委,並統一由少數 與會醫師發言及回答記者之質問。渠等行為足使一般 社會大眾認定渠等乃共同召開記者會,並共同決定公 布胡志強病歷及說明病情。原告辯稱未共同參與公開 胡志強病歷之行為,顯與事實不符,要無可採。 ⑵經本院檢察署於95年3月17日當庭勘驗94年11月29日 當天系爭記者會之錄影資料,可知當天記者會之情況 為:
①記者會係由陳萬得醫師擔任司儀,林進興醫師於記 者會一開始即說明係要公佈台中市長胡志強之病歷 資料,並強調其嚴重性,並表示待會再由其他與會 醫師再為說明,當時包括原告在內之12位醫師均在 場。
②記者會當天即備有「病歷表解析」大字報,並由林 進興醫師作說明。林進興醫師同時拿著手上所持有 之病歷資料作說明,當時記者會僅有林進興之說明 聲音,並無其他吵嘈之聲音,在場人士均可清楚聽 見林進興之各項說明。
③司儀陳萬得醫師於林進興醫師說明完病歷資料內容 後,即請與會之黃全福醫師作說明,黃全福醫師主 要表示以胡志強市長之身體狀況並不適合當市長。 ④嗣司儀陳萬得醫師表示就胡志強市長之糖尿病情形 ,請張評造醫師說明,張評造醫師即舉廉頗之例表 示有重要之事情要找胡市長時,會找不到人。
⑤再由高大成醫師作說明,高大成醫師即表示不要為 了爭取市長,不重視自己的健康,若發生問題就來 不及了。
⑥於各醫師說明期間,與會記者不斷有拍攝林進興所 持之病歷資料。
⑦接著由原告乙○○醫師作說明,原告乙○○醫師即 表示之前的記者會我們要求各市長侯選人應提供健 康狀況供市民檢驗,市長的職位對市民很重要,20 08年,馬英九為了選總統,把胡志強推上火線很不 道德,不希望他(指胡志強)折損在台中市長的選 戰。
⑧司儀串場時表示市長健康是市民的首要。
⑨司儀串場時表示「我們」是被迫公佈胡志強的健康 狀況(即指病歷)。
⑩與會記者當場即有質疑該病歷之真假及有違醫德的 問題。




⑪12位醫師當場均在場,並未有任何人阻林進興公佈 病歷之情事,並於林進興首先公佈並說明胡志強市 長之病歷資料及身體狀況後,即由各與會醫師接續 發言。
⑶由前揭記者會之實際召開情形及司儀、各醫師之發言 情形觀之,足使觀看或知悉該記者會之社會大眾,有 足夠理由認知與會各醫師實係知悉當天該記者會之召 開目的,乃係在於要公佈胡志強之病歷及身體健康狀 況始同意與會,並由各醫師以胡志強身體健康不佳為 由,明示或暗示胡志強市長應退出台中市長選舉或胡 志強市長不適合擔任市長一職。原告不斷辯稱其參與 記者會並不知悉該記者會中要公佈胡志強市長之病歷 云云,顯難採信。
⑷原告雖又曾辯稱渠等於記者會中並沒聽見林進興醫師 公佈說明胡志強市長之病歷及健康狀況,渠等僅係說 明市長候選人應有健康之身體始能擔任市長一職,而 依胡志強市長之健康情形,並不適合擔任市長,有些 原告甚至未曾發言,故原告等之行為概與公佈病歷乙 節無關云云,惟查:依整個記者會之流程觀之,記者 會一開始,與會12位醫師多已就座時,林進興醫師即 向與會人員表示記者會目的係要公佈胡志強市長之病 歷資料及說明胡志強市長如何不適合擔任台中市長一 職,當時全場亦僅有林進興醫師一人之聲音,記者會 場當時並無吵嘈到難以聽見林進興醫師用麥克風說話 之聲音。其後,即由司儀陳萬得醫師串場並陸續介紹 其他與會醫師表示渠等之「專業意見」,各發言醫師 亦依流程各自表達意見與看法,是以依前揭事實觀之 ,自足使一般大眾乃至蘋果日報有合理確信渠等對於 記者會中之內容均早已知悉始同意與會,系爭報導因 此刊載相關內容並為合理善意評論,自無侵害原告名 譽權之情事。
⑸另原告雖曾一再辯稱渠等參與該記者會,縱知悉林進 興有公布胡志強市長病歷之情事,亦屬其個人之行為 ,與會之醫師並無權阻止,故公佈病歷之行為與原告 無關云云,惟查:依該記者會之外觀,乃係以與會醫 師聯合召開之方式為之,林進興醫師雖可能係主辦及 召集人員,惟既然原告等均同意列名出席該記者會, 對於該記者會之一切內容及過程,自應受社會大眾相 同之評價,原告如何能以因有公布說明胡志強病歷者 僅林進興一人,而完全撇清責任,並要求社會大眾將



每個參與記者會之醫師給予嚴格區分之不同評價? ⒉與會醫師於記者會前均有收到「注意要點」一份,該要 點已明確表示記者會中將公開胡志強之病歷表,豈可委 稱不知將公布胡志強之病歷:
⑴查記者會前所發之注意要點第4點:「關於胡的病歷 表,只可抓在手上秀一下,不可以交給記者拍照,至 於病歷表的來源,可以說是民眾寄給立委的,經立委 查證病歷表的醫生的確有些人在這些醫院裡頭,但是 ,今天還不公佈,要看胡志強的表現再進行下一部動 作。(這部分是最敏感的地方,務必要妥善處理。) 」之文句,足證所有與會的醫師均知悉當日記者會將 公開胡志強的病歷。況胡志強之病情資料一經公布, 即有媒體當眾質疑資料真偽,提供資料的醫師林進興 表示其無法查證此病歷之真偽。與會記者復質疑公開 病人資料的相關法律責任,卻引起與會法醫高大成不 滿地向記者咆哮:「不爽,就不要來開記者會。」由 此更足證該記者會前確有公佈病歷之計畫。
⑵再者,與會醫師亦有人已坦承於記者會前已知悉或看 過記者會之「注意要點」,更足證包含原告在內之各 與會醫師,於記者會召開前,早已知悉該日記者會係 要公佈胡志強市長之病歷並以胡志強市長之健康情況 要求其退選。
⑶至於原告雖多辯稱並不知悉記者會中有人要公布胡志 強市長之病歷,更否認曾於參加該記者會前看過或知 悉有該注意要點之存在云云,惟查:依一般社會常理 及通念觀之,是否會有人不知其所要代表出席之記者 會之目的為何及大概流程為何即同意參與?更何況以 原告等如此具高學歷之知識份子,於參加一場對外召 開之大型記者會並作為記者會之出席代表前,怎可能 均不知悉或不過問記者會之召開目的或進行過程,否 則各與會之醫師如何知悉、分配或決定由何人於何時 發言,以及發言之內容?抑有進者,依前揭記者會現 場錄影情況觀之,各與會醫師均無完全不知林進興要 公布並說明胡志強市長病歷之情事,更一個一個藉由 司儀之串場而接續林進興醫師之發言,再對胡志強市 長健康狀況作攻擊及「勸退」之行動。以一般社會大 眾觀看該記者會之印象,確足使人合理確信包括原告 在內之12位醫師,均係明知或可得而知該記者會係要 公佈胡志強市長之病歷並藉此抨擊胡志強市長不應參 選市長選舉之情事,各醫師亦係因之而參與出席該記



者會。是以系爭報導基於一般社會大眾之觀點而為系 爭報導之內容及為善意合理之評論,何來侵害原告名 譽權之行為。
⒊本件系爭報導於刊載前,除由本報記者實際採訪記者會 外,且已訪問主管機關官員、刑事警察、學者教授及一 般民眾之看法,並有民調統計資抖,實已盡合理之查證 義務:
⑴本報記者曾採訪台中市衛生局局長林登圳,其表示台 中市衛生局已對此記者會進行調查,初步瞭解當日公 開的應非病歷表,而是處方籤。台中市衛生局將先依 醫師法對榮總處5至25萬元罰鍰。至於林進興等多位 醫師,台中市衛生局將蒐集記者會相關證據後再對之 懲戒。
⑵本報記者曾採訪台中市第三分局偵查隊長陳世明,其 表示洩漏病患病歷還可能觸犯刑法及個人電腦資料保 護法,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具公務員身分,則 可能觸犯刑法洩漏國防以外之機密罪,可處3年以下 有期徒刑。
⑶本報記者曾採訪國立高雄大學政治法律系教授廖義銘 ,其表示公布胡志強病歷記者會「根本是選舉花招。 」
⑷本報記者曾採訪東海大學政治系主任傅恆德,其表示 醫界公布病人病歷,出發點已不對。
⑸蘋果日報於系爭報導亦有提供民調數據以反映社會對 此事件之觀感。該份民調中「有12位醫師出席公布一 份據稱是胡志強榮總糖尿病等病歷的作法,你覺得適 不適當?」一題顯示:認為不適當的民眾比例高達50 .21%,然而認為適當之民眾比例僅18.73%;另「請問 你以後敢不敢給這12位醫師看診?」一題顯示:不敢 的民眾比例高達50.21%,而敢的民眾比例僅23.83%。 更足證大多數民眾對與會醫師之行為亦感到不妥當, 甚至造成就醫看診時的心理恐懼。
⑹綜上所述,本報記者撰寫系爭報導之內容及標題前, 已實地採訪公布病歷記者會及訪問各方之觀點,且有 民調佐證。本報記者已盡相關之查證義務,並符合社 會大眾對此事件之輿情,故報導之評論並無妨礙原告 名譽之情事。
⒋本報刊載系爭報導前,記者亦已採訪與會醫師乙○○, 並刊載其說詞與意見,以平衡社會批評,實已盡平衡報 導之責:




本報記者曾採訪身兼中社副秘書長的與會醫師即原告乙 ○○,其表示病歷是立委的東西,與會醫師無法阻止病 歷公布。醫師們只是希望胡市長出面說明健康狀況。 ⒌於原告等召開揭露胡志強病歷記者會後,各方媒體及社 會大眾普遍對原告等與會醫師之行為表達嚴厲批評及強 烈負面評價,足證系爭報導對於原告公開病歷之行為評 論甚低,系爭報導對原告等之評論,並無逾越言論自由 保障之範圍。
⒍包括原告在內等所有與會醫師均因召開胡志強病歷說明 記者會,被台中市醫懲會認定為違背醫學倫理而遭懲戒 ,足證包括原告在內等所有與會醫師之行為,足使一般 大眾認為渠等共同召開記者會。
⒎包含原告等12位醫師已向胡志強以口頭或書面公開致歉 ,更足證與會醫師係共同召開記者會及預知將於記者會 中公布胡志強病歷。原告辯稱其不知公布記者會之目的 ,洵不可採。
⒏綜上所述,系爭報導之內容及評論,係依據前揭原告舉 行記者會之事實及社會輿情,經合理查證及平衡報導所 為,況後續懲戒結果及與會醫師事後道歉,更足證系爭 報導之內容與評論皆屬合理,故系爭報導無任何侵害原 告名譽權之情事。
(四)關於被告所主張之理由及依據,亦均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 署之駁回再議處分書中引證論述明確,與被告所述並無 二致,更足證被告並無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行為。 (五)原告請求賠償金錢並要求被告於報紙上刊登道歉啟事, 顯屬無據,且已違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及逾越回復名譽 之必要,自不應准許:
⒈系爭報導之內容均經被告盡善良管理人之合理查證義務 後所為之報導及善意評論,既無故意過失侵害原告之名 譽權之情事,原告要求賠償或登報道歉,自屬於法無據 。
⒉按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 之自由。」該條所保障之言論自由之內涵包括不表意自 由,此有司法院釋字第577號解釋:「憲法第11 條保障 人民有積極表意之自由,及消極不表意之自由,其保障 之內容包括主觀意見之表達及客觀事實之陳述。」是以 不表意自由亦屬於言論自由之一環,而為我國憲法第11 條保障之範疇。且基於比較法之觀察,涉及個人內心信 念或思想之層面亦不應強制道歉,我國現行實務亦有採



認道歉啟事顯違人性尊嚴及侵害人民不表意自由而不予 採納。故原告要求被告刊登道歉啟事於報紙上,顯已明 顯侵害被告不表意自由,侵害人性尊嚴,自無准許之必 要。
(六)並聲明: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⑵訴訟費 用由原告負擔;⑶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提供現金或上 海銀行西湖分行可轉讓無記名定期存單供擔保,請准宣 告免為假執行。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關於系爭記者會之相關情形,說明如下:
(一)訴外人前立委林進興與原告等共12名醫師於94年11月29 日召開之系爭記者會,因原告並未提出記者會現場錄影 資料供為勘驗,而其聲明之人證即台視記者丙○○亦到 庭證稱:系爭記者會之攝影光碟著作權屬台視公司所有 ,且當時是用錄影帶,重覆使用而洗掉等語(參見本院 97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筆錄),故本院無從以勘驗記者 會錄影資料之方法確認系爭記者會之現場狀況。惟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偵辦原告及訴外人高大成張士三張評造簡佳裕等人告訴被告戊○○、丁○ ○妨害名譽案件時(94年度他字3310號,嗣簽分為95年 度偵字第17861號),曾於95年3月17日勘驗系爭記者會 之錄影光碟片,並製作勘驗筆錄(94年度他字3310號偵 查卷㈡第19至27頁),原告對該勘驗筆錄內容不為爭執 (參見本院97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筆錄)。茲因該勘驗 筆錄並非以描述性文字完整記載勘驗光碟內容,而是在 播放一段錄影光碟後,即由在場之告訴人、告訴代理人 、被告及其辯護人表示意見,故尚無法由勘驗筆錄記載 內容得知記者會之全貌。然依該筆錄所記載:「先由林 進興講,再由陳萬德做進一步分析說明→陳萬得繼續串 場說話,請黃全福醫師給這樣的病情怎樣的建議說明, 黃全福起來說明→陳萬得繼續串場,有關胡志強的病情 請張評造醫生說明→張評造醫生說明→陳萬得繼續串場 →高大成在做說明→陳萬得繼續串場→乙○○做說明, 一開始他說第一次的記者會我們要求四位市長候選人主 動提出身體健康報告,供市民檢驗→陳萬得串場,請羅 倫檭做說明→林進興立委在寫信封,要郵寄病歷資料給 馬英九,並主持發問」等勘驗內容,應可確認張評造醫 師確有於系爭記者會上公開說明台中市市長胡志強之病 情,及前立委林進興於記者會現場拿出裝有「病歷」之 公文信封,表示要將該病歷資料寄給馬英九,並在記者



會現場主持記者之發問。
(二)又關於記者會現場狀況,證人即自由時報派往採訪之記 者甲○○證稱:「(法官問:當天有無記者問林進興公 布胡志強的病歷會有違法的問題?)林進興在記者會前 已在立法院召開過記者會,但登的篇幅很小,所以他才 來台中召開記者會,記者會都問他病歷從那來,他說是 人家寄給他的。記得有記者罵他沒道德之類的話,當天 的場面很混亂。」「(法官問:記者會的時間多長?) 大概半小時到一小時,包括發問、記者之間的討論,記 者會本身的時間不長,後來記者都去拍攝林進興手上的 病歷。」「(法官問:就你現場所到的,林進興醫師有 無把病歷影本拿在手上?)記憶所及,病歷是放在他桌 前,好像用信封裝著,記者有去搶拍病歷,至於是誰打 開信封就不知道。」證人即台視公司派往採訪之記者丙 ○○證稱:當天有拍到林進興立委手上拿公文封,他說 這裡面裝有病歷,記者就問他這病歷從何來,他說來源 不可講,一大群攝影記者就跑到林委員背後要拍病歷內 容。證人即被告蘋果日報公司之採訪記者己○○證稱: 「(法官提示系爭報紙,上面照片是否你拍的?)應該 是我拍的。」「(法官問:依照片所示,該資料已經從 牛皮紙袋拿出來放置在桌上,林進興委員放置的時間有 多久?)大概有三分鐘左右,林進興委員沒有阻止記者 拍攝,他一直放在桌上,並沒有把資料拿起來。」據此 可知,前立委林進興在記者會現場拿出裝有「病歷」之 公文信封後,現場攝影記者即蜂擁至其背後搶拍,該病 歷資料後來自公文封內取出,並放置在桌上供記者拍攝 。
(三)負責連繫前立委林進興及台中市醫界聯盟共同召開系爭 記者會之訴外人莊恆祥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 度選偵字第89號案件證述:因記者會前沒有彼此事先溝 通的機會,也沒辦法聚集這些醫生,為了活動順利舉辦 ,所以於記者會前擬訂「注意事項」,擺在活動地點的 二樓休息室桌子上,請與會醫師自行取閱,也給林進興 立法委員一份等語(參見該署95年度選偵字第89號不起 訴處分書)。而該「注意事項」內容為:「⒈林進興與 侯水盛立委擁有民眾提供之胡志強健康資料,所以台中 市醫界聯盟邀請他來說明,是醫界聯盟的來賓。⒉今天 的記者會是面對媒體,傳達給廣大市民有關胡志強健康 狀況,避免選民被誤導而做了錯誤的選擇,選錯市長再 空轉四年…。⒊記者會的流程:主席開場,說明本記者



會意義,是要檢驗胡志強的健康狀況,讓選民不被蒙蔽 。〔第一段〕‧林委員說明民眾提供的資料,解讀胡志 強的健康狀況…(侯委員補充說明)‧立法委員批評: 馬逼胡參選,會害了胡和台中市→將胡的病情資料寄給 馬英九。〔第二段〕‧醫界聯盟解析這樣的病情,可能 有哪些發展……最後,以醫者的身分對於病者提出專業 的叮嚀和要求(胡應該休息養病),並呼籲台中市民要 理性投票!⒋關於胡的病歷表,只可以抓在手上秀一下 ,不可以交給記者拍照,至於病歷表的來源,可說是民 眾寄給立委的,經立委查證病歷表的醫生,的確有這些 人在這醫院裡頭,但是,今天還不公布,要看胡志強的 表現再進行下一部動作(這部份是最敏感的地方,務必 要妥善處理。)⒌請醫界聯盟的醫師們,千萬不要在記 者會裡質疑二位立委。⒍面對記者的質詢,統一由二位 立委和幾位代表醫界的人士發言。」此有該「注意事項 」影本在卷可稽。而觀諸張評造醫師確實在系爭記者會 上公開說明胡志強市長之病情,及前立委林進興在記者 會現場拿出裝有病歷之公文信封,表示要將該病歷資料 寄給馬英九,並在記者會現場主持記者之發問等情,顯 然系爭記者會係依照該「注意事項」各點進行,僅是當 林進興拿出裝有病歷之公文信封時,現場攝影記者蜂擁 至其背後搶拍,而該病歷資料後來自公文封內取出放置 在桌上供記者拍攝,現場記者見狀,即有人質疑其作法 ,並罵林進興沒道德,場面並因此失控,而與該「注意 事項」要求「關於胡的病歷表,只可以抓在手上秀一下 ,不可以交給記者拍照」有所不同而已。惟記者會現場 之該般狀況,已足以使到場採訪記者認知該記者會是在 公布胡志強之病歷。
二、關於系爭報導之相關情形,說明如下:
(一)本院調取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他字第3310號 偵查卷宗所附蘋果日報94年11月30日A7版(政治版), 其內容為:版頭標題「無恥」「12醫師公開胡病歷」「 民怒斥太沒醫德」,並刊登林進興、高大成乙○○羅倫檭陳萬得林恆立蔡文仁林義龍張士三黃全福等10名醫師之照片,並附其「經歷和現職」之說 明;另刊登台中市市長胡志強露胸扮岳飛之照片,文字 說明為:「胡志強露兩點扮岳飛,指自己不斷遭到抹黑 ,好像當年岳飛遭奸臣陷害。」內文為:「【連線報導 】包括民進黨立委林進興在內及台中醫界聯盟代表高大 成共十二位醫師昨召開記者會,公布台中市長胡志強的



『病歷表解析』證明胡再度中風機率高,並聲稱資料是 從台中榮總流出,由於涉及違反《醫師法》,台中市衛 生局將對榮總及與會醫生蒐證後開罰。台灣醫療改革基 金會執行長劉梅君痛斥『公開病人之資料違背醫學倫理 及行政倫理,全民應予唾棄!政治人物為選舉打壓對手 ,不惜洩露病人私密資料,就是一種失德行為!』民眾 陳小姐受訪時對十二名醫師在記者會上的表現不敢恭維 ,她說:『如果遇到這種事,一定會換醫院換醫師看診 。』曾先生更是痛罵:『把病人隱私看得無關重要的醫 師沒有醫德了。』〈醫改會:全民應唾棄〉根據《蘋果 》民調,逾半民眾認為,上述的作法不適當,另有百分 之五十點二一民眾認為,以後不敢再給這些醫師看病。 昨記者會場,林進興帶頭公布胡志強的『病歷表解析』 ,林聲稱,資料出自胡在二00二年九月三十日至台中 榮總就醫的資料,從中可看出胡有很嚴重的高血壓及糖 尿病,且其頭部血管已全面阻塞,粥狀硬化,兩年內再 度中風機率為百分之七十;林進興呼籲馬英九,『站在 人道立場,不要再讓胡自強受這種苦。』不過,這分資 料一公布,當場就被媒體質疑資料真偽,並可能觸法。 林進興說:『我無法查證。』記者質疑『說話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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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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