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96年度,240號
TCDV,96,簡上,240,2008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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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簡上字第240號
上 訴 人 英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蔡金保 律師
被上訴人  北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熊治璿 律師
複代理人  林巧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7月27
日本院台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290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參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二十四,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第一審原告)起訴主張:被上訴人(第一審被告) 於民國95年3月24日與上訴人簽訂委託授權書(下稱系爭委 託書),委託授權上訴人處理地方性事務事宜,事務內容為 :⒈上訴人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相關業務接洽與處理。⒉上訴 人所在地之臺灣電力公司設置管理供電設備之電纜線附掛事 宜。⒊上訴人所在地之鄉鎮公所設置管理電桿、路燈桿之電 纜線附掛事宜。⒋上訴人所在地之當地各民意機關、民意代 表之聯繫協調事宜。⒌上訴人所在地之客戶抱怨及申訴案件 之協調處理。期間自95年1月1日起至95年12月31日止,並約 定委託授權費用每月新臺幣(下同)76,687元,按月支付。 詎被上訴人竟於95年8月11日以郵局存證信函向上訴人表示 階段性任務已完成,而片面終止兩造契約,上訴人則以被上 訴人因經營理念產生隔閡,背棄誠信終止契約為由,回覆要 求被上訴人依約給付至95年12月31日為止之委託授權費,惟 未獲置理,故被上訴人尚積欠95年7月起至95年12月為止之 委託授權費460,122元(計算式:76,687X6=460,122),爰 依據兩造間委任契約,請求被上訴人如數給付;另被上訴人 係於委託期限未到期前無端背信毀約,顯然於不利上訴人之



時期終止契約,依照民法第549條第2項本文規定,被上訴人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並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46 0,12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上訴人翌日(96年1月1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被上訴人則以:兩造雖簽訂系爭委託書,然由於被上訴人之 階段性任務業已完成,無再授權上訴人處理地方性事務之必 要,故被上訴人於95年8月11日以台中民權路郵局第8079號 存證信函終止兩造委任契約,上訴人並於同年月14日收受, 則兩造間委任關係已不存在,而自委任契約終止後,被上訴 人自無再給付委託授權費義務,至於委任契約終止前,因上 訴人未能舉證證明其已完成受託事務及為明確報告顛末等情 ,尚難認其得向被上訴人請求報酬,另被上訴人階段性任務 既已完成,上訴人自無再處理地方性事務之必要,故被上訴 人終止委任契約對於上訴人並無損害可言,上訴人主張其自 95年7月起至12月為止每月受有相當委託授權費76, 687元之 損害,並非有據等語資為抗辯。
三、本件第一審對於上訴人之請求,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 人全部聲明不明,提起上訴,並於本院聲明:㈠廢棄原判決 。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460,12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被上訴人翌日(96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則於本院聲明:駁回上訴。四、上訴人於本院補充陳述:
(一)系爭委託書第4條既明定,上訴人應受委任報酬之時期, 自應從其所定,而無適用應為明確報告顛末後方得請求報 酬之規定。
(二)臺灣電力公司雲林區營業處雖無95年度核准附掛資料,惟 由該營業處未要求被上訴人拆遷附掛電纜線或徵收費用, 足證上訴人已完成此部分委託事務。
(三)依兩造契約性質觀之,委託事務均為一次處理一個或數個 年度,而委託授權費按月給付之約定僅屬給付分期,則被 上訴人為圖免除給付後續之委託授權費,片面終止兩造契 約,自屬不利於上訴人,而上訴人既已依契約完成大部分 事務之處理,所受之損害至少為約定委託授權費之8成。五、被上訴人於本院補充陳述:臺灣電力公司雲林營業處回函表 示:僅有93年及94年度申請附掛普查之資料,並無95年度之 附掛普查資料等語,可知上訴人自95年7月至8月11日間並未 處理臺灣電力公司設置管理供電設備之電纜線附掛事宜,故 上訴人並未依被上訴人指示處理委任事務,不得請求報酬至 明等語。
六、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兩造於95年3月24日簽系爭委託書,自95年1月1日起至95 年12月31日止,由被上訴人委託授權上訴人處理地方性事 務事宜,事務內容為:⒈上訴人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相關業 務接洽與處理。⒉上訴人所在地之臺灣電力公司設置管理 供電設備之電纜線附掛事宜。⒊上訴人所在地之鄉鎮公所 設置管理電桿、路燈桿之電纜線附掛事宜。⒋上訴人所在 地之當地各民意機關、民意代表之聯繫協調事宜。⒌上訴 人所在地之客戶抱怨及申訴案件之協調處理。
(二)系爭委託書第4條約定,委託授權費用每月76,687元,並 按月支付。
(三)被上訴人於95年8月11日以郵局存證信函向上訴人表示階 段性任務已完成,終止兩造委託契約,該存證信函並於同 年月14日19時送達上訴人收受。
(四)被上訴人自95年7月起即未支付上訴人委託授權費。七、得心證之理由:
本件兩造所爭執之處,應在於被上訴人終止兩造委任契約是否有效?委任契約終止前、後被上訴人有無給付上訴人報酬之義務?被上訴人終止委任契約,是否於不利於上訴人之時期,並致上訴人受有損害及其範圍?
(一)按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 方允為處理之契約,民法第528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簽 訂系爭委託書,約定自95年1月1日起至95年12月31日止, 由被上訴人委託授權上訴人處理地方性事務,被上訴人並 每月給付上訴人委託授權費76,687元等事實,為兩造所不 爭執,則兩造所簽訂系爭委託書,乃係約定被上訴人委託 上訴人處理事務,上訴人允為處理,被上訴人並按月給付 報酬之契約,為一有償委任契約,兩造成立委任關係,自 應適用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次按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民法第54 9條第1項復有明文,是委任契約不論有無報酬,或有無正 當理由,均得隨時終止,最高法院著有62年台上字第1536 號判例參照。本件被上訴人於95年8月11日以存證信函向 上訴人表示階段性任務已完成,終止兩造委託契約,該存 證信函已於同年月14日19時送達上訴人收受等情,亦為兩 造不爭執,則不論上訴人終止之事由是否正當,兩造委任 契約於95年8月14日已發生終止之效力,自堪認定。(三)委任契約終止前被上訴人有給付上訴人報酬之義務 ⒈按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 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請求給付,民法第548條 第1項定有明文,稽其立法理由乃謂:「謹按受任人應受



報酬之時期,契約有訂定者,自應從其所定。若契約並未 訂定,則須俟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始得請 求給付」,是受任人請求報酬之時期,如委任契約已有約 定,即應優先適用該約定,毋須俟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 報告顛末後,始得請求報酬,查系爭委託書第4條約定, 委託授權費每月76,687元,並按月支付一節,為兩造所不 爭執,並有系爭委託書1紙附卷可稽,兩造委任契約就受 任人報酬請求之時期既已約定「按月支付」,並無上訴人 須報告顛末後始得請求之約定,則被上訴人自應依系爭委 託書履行其應給付上訴人報酬之義務;再者,由上訴人受 託事務內容觀之,其所處理者乃與相關機關單位接洽、聯 繫、協調,及處理客戶抱怨及申訴案件,衡其性質具有不 確定性,亦即當有需要與相關機關接洽、聯繫、協調時, 或遇有客戶抱怨及申訴案件時,上訴人即應協調處理,縱 使整個月均無需上訴人處理或無客戶抱怨及申訴,亦應認 當時之委任事務上訴人已完成,被上訴人即有依約給付報 酬之義務;又被上訴人於95年8月11日存證信函亦明確記 載:「茲因北港有線電視公司階段性任務已完成,業無再 授權台端(即上訴人)處理地方性事務事宜之必要,為此 ,公司乃決議終止與台端間之委託授權關係,且同時決議 自終止之日起不再支付台端每月委託授權費用」等語,核 其終止原因係被上訴人階段性任務已完成,無再委託授權 上訴人之必要,且其僅表示自終止之日起不再支付報酬( 其反面意思即終止前之報酬仍允為支付),足見被上訴人 並不否認上訴人已完成終止前之委任事務,且同意給付上 訴人終止前之報酬;況民法第548條第2項亦規定「委任關 係,因非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於事務處理未完畢前已 終止者,受任人得就其已處理之部份,請求報酬。」本件 被上訴人終止委任契約之上開事由,顯非可歸責於上訴人 ,應無疑義,則上訴人縱有事務未處理完畢,然由前開上 訴人受託事務具不確定性質觀之,亦應認終止前之事務上 訴人皆已處理,上訴人自仍得請求該部分之報酬,是上訴 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委任契約終止前之報酬,於法自屬有 據。
⒉查委任契約終止前,被上訴人自95年7月起即未支付上訴 人委託授權費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則95年8月14日 委任契約終止前,上訴人依系爭委託書尚得請求之委託授 權費,計有:95年7月為76,687元;95年8月1日至14日為3 4,633元(計算式:76,687×14/31=34,633,元以下四捨 五入),二者合計為111,320元,是上訴人此部分之請求



,應有理由。
(四)委任契約終止後被上訴人無給付上訴人報酬之義務 本件兩造委任契約於95年8月14日已合法終止,業如前述 ,則自95年8月15日起,兩造間已無委任關係,上訴人自 無依已失效委任契約請求報酬之權利,被上訴人亦無給付 報酬之義務。至於上訴人另主張:伊處理委託事務係一次 即完成一個或數個年度,故委託授權費約定按月給付僅屬 給付分期云云,惟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且就委託授權費約 定按月給付係給付分期一節,上訴人始終未能舉證以實其 說,則其舉證責任即有未盡,上訴人此部分之主張,尚難 採信,故上訴人請求自95年8月15日起95年12月31日止之 委託授權費,自屬無據。
(五)被上訴人並無於不利於上訴人之時期終止委任契約,而致 上訴人受有損害
⒈按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 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 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民法第5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蓋委任契約各當事人無論何時,均得隨時終止契約,然除 有不得已之事由,而其事由又非可歸責於終止契約人者外 ,當事人之一方終止契約,若在他方最不利之時,應使終 止契約人賠償其損害,否則不足以保護他方之利益。本件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提前終止委任契約係於不利於上訴人 之時期,無非以其處理委託事務係一次即完成一個或數個 年度,其已處理完成大部分委託授權事務等詞為其理由。 惟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且由前開上訴人受託事務係具有不 確定性質觀之,亦無從認定上訴人處理委託事務可一次即 完成一個或數個年度;至於上訴人雖以臺灣電力公司雲林 區營業處迄未要求被上訴人拆遷附掛電纜線或徵收費用為 由,證明其於上(94)年度即已一併處理完成,然臺灣電 力公司雲林區營業處迄未要求被上訴人拆遷附掛電纜線或 徵收費用之原因多端,或為上訴人運用人脈之緣故,或為 該營業處基於私人因素考量,甚或該營業處員工無故怠於 處理等等。非謂該營業處未要求被上訴人拆遷或徵收費用 ,即得推論上訴人於94年已將95年度事務一併處理完成。 此外,上訴人就前開有利於己之事實,均未能舉證證明, 則其主張已處理完成大部分委託授權事務,被上訴人提前 終止委任契約係於不利於上訴人之時期云云,即不足採。 ⒉次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 ,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 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



害賠償請求權存在。又民法第549條第2項所謂損害,係指 不於此時終止,他方即可不受該項損害而言,非指當事人 間原先約定之報酬,最高法院著有48年台上字第481號、6 2年台上字第1536號等判例參照,是損害賠償請求權,以 受有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倘無損害,自不發生損害賠償 請求權。本件如前所述,於被上訴人提前終止契約時,上 訴人無法證明其已完成大部分委任事務,則上訴人於契約 終止以前既無完成終止後委任事務之一部或全部,自難謂 其受有損害,故被上訴人提前終止委任契約,上訴人除無 法取得終止以後原先約定之報酬外,並無其他任何損害, 是上訴人主張其自95年8月15日起至95年12月31日止每月 受有相當委託授權費之損害云云,即非事實;而上訴人既 未受有實際損害,揆諸前開說明,其依民法第549條第2項 本文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於法應屬無據 。
八、綜上所述,上訴人本於兩造委任契約,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1 1,32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上訴人翌日即96年1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部分所為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 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 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 文第2項所示。至於上訴人之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其餘上訴 部分),原判決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 ,應駁回其上訴。
九、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 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述之必要,併 予敘明。另上訴人主張訴外人利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後 ,另成立包含上訴人之三家投資公司,依比例承接利英投資 股份有限公司與訴外人臺灣基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所約 定委託授權費用一節,因本件上訴人請求權基礎係兩造簽訂 系爭委託書,故上訴人前開主張核與本件無涉,附此敘明。十、結論: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79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涂秀玲
法 官 楊國精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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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基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電力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