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6年度,65號
TCDV,96,建,65,20080526,4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65號
上 訴 人 甲○○
            樓之2
送達代收人 張琴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昌營造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建字第65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97年4月30日所為之
第一審判決(96年度建字第65號),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3,0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2,7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鏗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富昌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