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65號
上 訴 人 甲○○
樓之2
送達代收人 張琴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昌營造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建字第65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97年4月30日所為之
第一審判決(96年度建字第65號),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3,0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2,7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鏗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