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146號
上 訴 人 合毅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 律師
被 上訴人 生旺白鐵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3146號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為原審原告,經本院判決全部敗訴在案,上訴人不服
而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
000元,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本院
茲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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