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3146號
TCDV,95,訴,3146,200805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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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146號
上  訴  人 合毅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  律師
被  上訴人 生旺白鐵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3146號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為原審原告,經本院判決全部敗訴在案,上訴人不服
而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
000元,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本院
茲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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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生旺白鐵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毅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