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3年度,404號
TCDV,93,重訴,404,2008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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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404號
原   告 聖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  律師
被   告 有限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
      廖瑞鍠  律師
      林松虎  律師
參 加 人 戊○○
      丙○○
      乙○○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案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重上字第44號損 害賠償訴訟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 問題,經於民國94年5月20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 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上開事件,業據最高法院於97年4月3日判決確定,有被告 提出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67號裁定可查。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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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