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404號
原 告 聖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 律師
被 告 有限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
廖瑞鍠 律師
林松虎 律師
參 加 人 戊○○
丙○○
乙○○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案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重上字第44號損 害賠償訴訟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 問題,經於民國94年5月20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 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上開事件,業據最高法院於97年4月3日判決確定,有被告 提出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67號裁定可查。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士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