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八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城分行
法定代理人 胡明星
訴訟代理人 林泰山
蘇進發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時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柒萬元,折合銀元陸拾貳萬參仟參佰參
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貳佰參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萬捌仟柒佰零
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捌仟陸
佰伍拾柒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文衍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劍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