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2028號
TYDV,91,訴,2028,200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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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八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城分行
  法定代理人 胡明星
  訴訟代理人 林泰山
        蘇進發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時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柒萬元,折合銀元陸拾貳萬參仟參佰參
  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貳佰參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萬捌仟柒佰零
  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捌仟陸
  佰伍拾柒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文衍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劍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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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城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