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5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42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之犯罪日期,因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等罪,分別經最高法院以93年臺上字第3669號,及本院 以93年度訴字第2860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 察官以附表編號1至2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列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 請均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依同條例第9條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前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 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刑事刑十庭 法 官 黃家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靖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