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四三號
原 告 中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陽銓企業有限公司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陸拾叁萬肆仟玖佰叁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壹佰壹拾柒元,折合
新台幣陸仟叁佰伍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陸仟叁佰零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四 日
~B法 官 田玉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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