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1843號
TYDV,91,訴,1843,20021014,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四三號
  原   告 中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陽銓企業有限公司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陸拾叁萬肆仟玖佰叁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壹佰壹拾柒元,折合
新台幣陸仟叁佰伍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陸仟叁佰零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四   日
~B法   官 田玉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

1/1頁


參考資料
中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銓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銓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