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7年度,2008號
TCDM,97,聲,2008,2008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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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0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97年度執聲字第1391號、86年度執更字第2298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2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又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3至6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捌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分別經本院以82 年度訴字第518號、83年度易字第6655號,及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以83年上訴字第1808號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 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 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 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刑事刑十庭 法 官 黃家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靖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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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