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9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陳漢洲律師
康志遠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緝字第
二七八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丁○○為「貝寶公司-我為你集團」旗 下貝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貝寶公司)之總經理,丙○○( 由檢察官另行發佈通緝中)為貝寶公司之董事長,二人竟共 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於民國九十 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十五時三十分許,在臺中市○區○○路 二一九號之輝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輝鈜公司),向告 訴人甲○○推銷貝寶公司之電腦產品,並提供貝寶公司之事 業手冊及致富計畫等文件,以取得信任,復表示退貨最多只 扣百分之十,如不滿意可以退貨等不實訊息,致告訴人陷於 錯誤,因而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同月三十日止, 交付其第一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臺灣新光商業銀 行、中華商業銀行等銀行之信用卡,由被告透過電話將卡號 告知丙○○,並當場進行網路刷卡,共刷得新台幣(下同) 六十七萬五千元。嗣告訴人向被告表明欲換購化妝品產品, 被告即交付四件化妝品予告訴人,以代替電腦產品。嗣於九 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告訴人因故欲退貨時,被告卻聲稱須 扣除相關費用及獎金,並巧立「影響上線獎金」、「影響全 球分紅獎金」、「影響循環分紅獎金」等名目,告知告訴人 僅能退回十五萬元之貨款,告訴人始驚覺受騙,經報警處理 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 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條分別定有明文。又 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 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告訴 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 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四十年度 臺上字第八六號、五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一三00號判例參照 )。次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之成立,須行
為人施用詐術,致他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物之交付始可,如行 為人並未施用詐術,或其所用方法不能認係詐術,亦不致使 人陷於錯誤,即均與該條之構成要件有間(最高法院四十六 年度臺上字第二六0號判例參照)。至於民事債務當事人間 ,若有未依債務本旨履行給付之情形,在一般社會經驗而言 ,原因非一;其因不可歸責之事由無法給付,或因合法得對 抗他造主張抗辯而拒絕給付,甚至債之關係成立後,始行惡 意遲延給付,皆有可能,非必出於自始無意給付之詐欺犯罪 一端。又刑事被告依法不負自證無罪之義務,故在別無積極 證據之情形下,自難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定 ,以被告單純債務不履行之狀態,推定被告自始即有不法所 有之意圖而施用詐術。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丁○○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 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上開犯行,業據證人即告訴 人甲○○指證綦詳,並有被告提供予證人甲○○之貝寶公司 事業手冊、貝寶致富計畫附卷可稽。另參以貝寶公司提出之 退款明細表可知,證人甲○○花費六十七萬五千元購買貝寶 公司產品,被告竟僅交付四組化妝品,且證人甲○○欲退費 時,復巧立「影響全球分紅獎金」、「影響循環分紅獎金」 及「影響上線獎金」等名目扣減金額;然被告始終無法提出 證人甲○○退貨後之相關影響證明及因而產生之費用憑據, 益徵被告係惡意巧立名目而詐欺告訴人之貨款等為其主要論 據。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公訴人所指之詐欺犯行,辯稱: 甲○○所支付之款項係向貝寶公司購買產品之價金,甲○○ 欲退貨時,公司確有允諾要退錢,惟係因甲○○嫌金額太少 而拒絕。而公司本欲退還予甲○○之金額共計十五萬元,係 公司老闆丙○○及會計部門依據公平交易法及事業手冊內之 規定來計算,因退貨時間距購買時間已超過十四天,故公司 即按日數打折,並扣除甲○○已領取之獎金。本件是正常買 賣出貨,且甲○○所支付之金錢係進入公司帳戶,並非伊個 人領走。伊雖係貝寶公司總經理,但僅負責業務,無法參與 公司其他行政或會計業務,不知何以甲○○辦理退貨後僅能 退還十五萬元,伊本身也覺得此額度過低,剋扣太多款項, 有幫甲○○向公司爭取過,惟公司對伊之反映置之不理,伊 也莫可奈何,但伊向甲○○推銷公司貨品時,絕無任何蓄意 詐騙之行為等語。
四、經查:
㈠證人甲○○於九十四年間因被告丁○○胞兄韓志國之介紹, 而與被告結識,未幾,被告即至證人甲○○經營之輝鈜公司 ,向證人甲○○推銷貝寶公司之產品,並鼓吹證人甲○○加
入公司成為下線會員及經銷商,推廣公司之產品以創造更高 之利潤。證人甲○○因被告一再聲稱貝寶公司為健全經營之 傳銷公司,如拉攏下線會員加入公司或成功推銷公司貨品, 可獲取優渥之獎金及紅利;購買公司產品後,如不願使用或 不容易銷售,還可扣除必要之手續費用後辦理退貨,被告且 有提供貝寶公司之事業手冊及貝寶致富計畫等書面資料供證 人甲○○參考。後證人甲○○認為貝寶公司之營利模式可行 ,乃以刷卡方式向貝寶公司購買六十七萬五千元之產品,成 為貝寶公司之經銷商及會員。後來貝寶公司有斷斷續續匯了 幾筆獎金予證人甲○○,證人甲○○覺得獲利不如預期,乃 於尋得已從貝寶公司離職之被告蹤跡後,向被告表示要退貨 ,被告代為向公司反映,公司允諾退貨,但要求必須扣除證 人甲○○所領取之獎金與「影響上限獎金」、「影響全球分 黃獎金」、「影響循環分紅獎金」等必要費用,因此僅能退 予證人甲○○十五萬餘元,證人甲○○認為退還額度太低, 並沒有接受等情,業據證人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 時到庭指陳甚詳(見警卷第五頁至第七頁,偵字卷第九頁至 第一一頁、第一七頁至第一八頁,偵緝字卷第二六頁至第二 八頁、第三五頁至第三七頁,本院卷第八七頁至第九三頁反 面),且為被告所不加爭執,並有貝寶公司所提供退款金額 計算式一紙與貝寶公司事業手冊、貝寶致富計畫、貝寶公司 獨立經銷商申請書各一份在卷可憑(見警卷第三八頁至第六 二頁),堪認證人甲○○所指其以信用卡消費六十七萬五千 元購買貝寶公司產品,加入貝寶公司成為下線會員及經銷商 ,後營利不如預期,其向貝寶公司要求退貨,卻只能退款十 五萬餘元等節,俱屬真實。從而,本件被告是否涉犯刑法詐 欺罪之關鍵及本院應予審究之重點厥為被告所任職之貝寶公 司是否為合法之多層次傳銷公司?是否有大體依照被告向證 人甲○○解說之經營模式,即前開貝寶公司事業手冊、致富 計畫所列之方式經營?是否貝寶公司本無意以此方式無經營 ,猶以事業手冊及致富計畫刊登不實之內容,吹噓可以此方 式營利,致證人甲○○陷於錯誤,交付財物?證人甲○○向 貝寶公司購買產品所交付之款項,是否由被告基於不法利得 之意圖予以收取,以此詐取證人甲○○之財物? ㈡按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參 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 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 言。前項所稱給付一定代價,謂給付金錢、購買商品、提供 勞務或負擔債務。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事業,係指就多層次 傳銷訂定營運計畫或組織,統籌規劃傳銷行為之事業;又多
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以書面備齊 及據實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一、事業之名 稱、實收資本額、代表人或負責人、所在地、設立登記日期 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二、主要營業所及其他營業所所在 地。三、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之日。四、傳銷制度,應 包括佣金、獎金及其他經濟利益之內容、發放條件、計算方 法及其合計數占營業總收入之最高比例。五、參加契約條款 及格式。六、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品項、價格、單位成本、用 途、來源及其有關事項。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 項;公平交易法第八條第一、二、三項及多層次傳銷管理辦 法第五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貝寶公司業已於九十四 年九月二日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為經營多層次傳銷事業 之報備,自九十四年十月一日實施多層次傳銷,嗣於九十五 年六月三十日報備停止實施多層次傳銷,此有行政院公平交 易委員會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公參字第0九七000三0一 九號函存卷可憑(見本院卷第八0頁),被告丁○○所任職 之貝寶公司既曾依法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為多層次傳銷事業 之經營,並非虛設行號以詐騙他人之空殼公司,被告自得為 對外招攬不特定人以加入貝寶公司推廣、銷售公司商品之業 務。又被告於向證人甲○○招攬邀請其購買公司商品,並加 入公司成為經銷商及會員時,業已向證人甲○○說明貝寶公 司之體制與營利模式,並提供前開貝寶公司事業手冊、貝寶 致富計畫予證人甲○○參考,此已為證人甲○○所不否認( 見偵緝字卷第二七頁,本院卷第八七頁反面至第八八頁), 其自應詳加閱覽該等貝寶公司事業手冊及致富計畫等書面資 料,並審慎評估其主、客觀情事及搜集相關資訊,全盤考量 貝寶公司之發展潛力、產品品質、獲利能力及資產狀況等眾 多因素,考量其獲利可能性後,始為是否購買產品投資成為 貝寶公司會員之決定;證人甲○○既未具體指出被告有對其 施用詐術,並為誇大吹噓公司獲利能力之言詞,其經評估後 購買貝寶公司產品,加入公司成為經銷商,難謂有何陷於錯 誤之可言。另本件證人甲○○固有未審慎詳閱被告所提供前 開貝寶公司事業手冊、貝寶致富計畫等書面資料,即率爾購 買貝寶公司產品加入成為會員之情形(見偵字卷第九頁、本 院卷第八八頁及其反面證人甲○○之供述),但此係其本身 輕忽詳閱契約內容之重要性,即率爾為契約之締結,但仍不 得僅憑此即反遽行推論被告向證人甲○○遊說購買公司產品 時即係有施用詐術之情形。
㈢又證人甲○○固指稱被告丁○○曾向其表示公司營運很好, 有獎金與紅利可分配,三個月至半年時間即可取回本金,嗣
後獲利卻不如預期,故有施用詐術之行為云云;然若謂此等 業務推銷之說詞,即屬符合「施用詐術」之構成要件行為, 已嫌率斷。且被告縱曾向證人甲○○表示公司營運很好,並 保證獲利,三個月至半年時間即可取回本金等語;惟投資行 為本身原本即有不同程度之不確定性或交易風險,鮮有投資 可以保證穩賺不賠,此應為一般具有社會經驗之人均可理解 之事;更何況任何投資均有其風險存在,且報酬與風險之存 在成正比例關係,此為公眾週知之經驗法則,亦必為證人甲 ○○從事本件投資評估時所認識,是縱被告以保證獲利來吹 捧貝寶公司之前景,此亦應屬投資傳銷事業之宣傳手法,亦 難以此遽認被告即有施用詐術之行為。而被告所提供予證人 甲○○之貝寶致富計畫等書面資料,其中雖有「您是否在尋 找一個已被證實可快速增加收入的方式?您是否在尋找一個 能同時創造時間及財務自由的工作模式?你是否有許多想達 成的夢想或目標?如果你的答案是YES,那麼不要錯過這波 科技革命能帶給你的翻身機會」、「跟隨掌握趨勢的達人, 你就能致富」、「小錢靠理財、大錢來自精準掌握趨勢」、 「快速致富、盛況空前。大好商機+時機+豐厚利潤,絕對 值得您把握」等內容,然並無任何誇大無端吹噓公司營運獲 利能力之字眼。且此貝寶致富計畫,觀其內容性質應屬行銷 廣告之一種,而廣告乃商人為招徠顧客,吸引買氣之手段, 用詞不免趨於誇張,以誘使一般民眾注意,進而促進前往了 解、購買之欲望。廣告之說明與事實或有所出入,惟此係前 述廣告本身具有引起消費者注意之特性所使然,綜合目前社 會中人民所受教育、商業化、資訊化之程度等相關條件判斷 ,廣告之用詞誇大,只須不誤導消費大眾對所銷售物品本質 而仍於消費者普遍之認知範圍內,尚難遽認係為引人錯誤之 廣告,故加入貝寶公司後,縱無法如廣告中所言之「快速致 富」,仍不得單以此速斷從事貝寶公司招攬業務之人即構成 刑法之詐欺取財罪。
㈣證人甲○○雖另指稱其於九十五年五月間要求退貨時,貝寶 公司竟巧立「影響上線獎金」、「影響全球分紅獎金」、「 影響循環分紅獎金」等名目剋扣,未按原先所約定之數額退 款云云;惟觀諸前揭貝寶公司事業手冊內容之記載,其已依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十三條之二之規定,定明 經銷商解除契約退貨辦法、經銷商終止契約退貨辦法,於終 止契約時得扣除已因多層次傳銷之交易,而對參加人給付之 獎金或報酬(見事業手冊第七章、第八章,警卷第四五頁及 其反面),且在第三章約明「無限領導獎金」、「循環分紅 獎金」、「三代對等獎金」、「全球分紅獎金」等獎金制度
之意義與計算方式,證人甲○○允諾提出款項,加入貝寶公 司為多層次傳銷,自應詳加閱覽此等契約約款,其於自行為 投資風險與損益評估後,猶基於自由意志而願與貝寶公司簽 訂契約並交付購買公司商品款項,而依證人甲○○所提出之 存摺影本與筆記紙條(見本院卷第一0三頁至第一0六頁) ,亦顯示貝寶公司確有按約匯兌獎金進入證人甲○○所設立 之帳戶內,證人甲○○既未舉出具體事證證明被告有反於事 業手冊中相關約款之明訂,以口頭或其他方式承諾更有利於 經銷商之退貨辦法,則貝寶公司嗣於證人甲○○要求終止契 約退還貨品時,依約扣除已發放之獎金或報酬,再以餘額計 算實際之退費金額,即難以此逕為被告於遊說締約時,有施 用詐術之不利認定。退步言之,即便貝寶公司確有未按原先 所約定之數額退款,甚或身為貝寶公司業務之被告於締約時 有承允證人甲○○於要求退貨時可退還更高成數數額之情形 ,但此仍屬事後貝寶公司於證人甲○○終止契約時,未依債 務本旨履行返款義務之範疇,證人甲○○自得提出民事訴訟 為聲明主張,亦無法憑此倒果為因,迅即斷定其於締約時即 有受詐騙而陷於錯誤之情形存在。至證人劉貞毓於本院審理 時所陳述其「受騙」加入貝寶公司成為會員經銷商云云(見 本院卷第九四頁反面至第九六頁反面),與證人甲○○所指 陳之投資情形大致雷同,其若認有權益受損之情形,亦得另 以民事訴訟為主張,是其證詞並無礙於刑事部分對被告有利 認定之結果。
五、綜上所述,證人甲○○投資購買貝寶公司之產品,成為公司 之經銷商及會員,嗣後固然因獲利不如預期,決定退貨終止 契約,但貝寶公司卻僅允諾退還十五萬餘元;惟此仍應屬債 務不履行之民事糾葛,證人甲○○若認貝寶公司未依約退還 其終止契約所應得之款項,或招攬業務之被告丁○○於遊說 銷售時所陳述退貨所應返還之成數與實際為終止契約時,公 司所允諾得返還之數額並不相同,自得循民事訴訟程序尋求 正確之契約解釋以謀救濟,尚難以此認定被告以公司業務身 分與證人甲○○訂立系爭多層次傳銷契約時,即有意以此詐 騙證人甲○○所交付購買商品之款項,以獲取不法利益,而 遽以詐欺罪責相繩。是本院綜合卷證資料,對於公訴意旨所 指被告詐欺之犯行,客觀上既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 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犯罪事實之程度,依「罪證有疑,利於 被告」之法則,即應作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此外,復查無其 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有何詐欺之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則揆諸首揭說明意旨,自應為其無罪判決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恭利
法 官 黃松竹
法 官 陳思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吳詩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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