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1年度,235號
TYDV,91,補,235,2002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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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三五號
  原   告 雷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志峰
右原告與被告聯盛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壹仟捌佰壹拾元,折合銀元叁拾
伍萬零陸佰零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捌佰伍拾柒元柒角,折合新臺幣壹萬
壹仟伍佰柒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邱瑞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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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盛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雷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